论坛版主
|
荷兰法院为何不受理章公祖师肉身坐佛像案?专家详解
在英格兰法院审理的关于印度印度教湿婆为诉讼主体资格的判例中,英格兰法院是适用了印度法的,结果支持了印度的诉讼请求。所以在国际的文物追索诉讼中,也有过适用原属国法律的先例,但很遗憾的是,荷兰此案还是没有适用。应该是可以再上诉。” 新闻00:33 [北京您早]荷兰法院:不受理中国福建村民追讨章公祖师肉身坐佛像 视频:荷兰法院不受理福建村民追讨章公祖师肉身佛像,村民:不放弃,时长约59秒 1995年在福建三明被盗走的章公祖师肉身坐佛像,辗转流入到荷兰收藏者手中。得知肉身坐佛像的下落之后,村民向收藏者提出追索。此案可能成为中国文物通过法庭、而不是通过外交渠道被成功追回的首批案例之一。 但遗憾的是,荷兰阿姆斯特丹地区法院当地时间12月12日在网站上发布书面裁决,表示对于中国福建村民向荷兰藏家范奥维利姆追讨章公祖师肉身坐佛像一案不予受理。据荷兰媒体报道,法院认为村委会不是荷兰《民事诉讼法典》里定义的自然人或法人,没有诉讼资格,因此对此案不予受理。 对此,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副院长霍政欣教授有不同的看法。 霍政欣教授向中国之声记者表示,此前中方律师专家组也意识到了这个问题。从荷兰目前的法律以及司法实践来看,法院在处理这类案件的时候通常会参考原告所属国的法律,也就是中国的法律。在中国,村民委员会是具有诉讼主体资格的,《民法总则》第96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属于特别法人。但遗憾的是,荷兰法院方面没有做出参考原告原属国法律的做法。 “之前我们给荷兰法院的中国法律意见中提到,第一点是中国村民委员会是依据中国法律合法成立的组织,在中国法律框架下是有诉讼主体资格的;第二点在荷兰的判例中,也曾经对诉讼主体资格有一些突破性的先例。另外,在英格兰法院审理的关于印度印度教湿婆为诉讼主体资格的判例中,英格兰法院是适用了印度法的,结果支持了印度的诉讼请求。所以在国际的文物追索诉讼中,也有过适用原属国法律的先例,但很遗憾的是,荷兰此案还是没有适用。应该是可以再上诉。” 央广记者:李行健 福建村民跨国追讨章公祖师像败诉 荷兰法院为何不受理? 12日晚间,地处中国东南山区的福建省三明市大田县吴山乡阳春村气温仅有4摄氏度,村民们聚集在原来供奉着“章公祖师”肉身坐佛像的“普照堂”里,“感觉心情比寒冬还冷”。 村民林文青向中新社记者证实,荷兰当地时间12日下午,荷兰阿姆斯特丹地区法院在其官方网站发布书面裁决,对中国福建村民向荷兰藏家范奥维利姆追讨“章公祖师”肉身坐佛像一案不予受理。 据林文青了解到的资讯,荷兰法院认为村委会不是荷兰《民事诉讼法典》里定义的自然人或法人,没有诉讼资格,因此对此案不予受理。 在阳春村和东埔村共有的“普照堂”里,“章公祖师”肉身坐佛像被供奉了上千年,但1995年12月15日发现被盗。2015年3月,该佛像在匈牙利展出时引爆舆论。此后,福建村民踏上跨国追索之路。 该案在荷兰和中国进行平行诉讼。今年4月,荷兰法院作出的中间判决不利于福建村民;10月12日,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此案进行二次庭审,尚未判决;阿姆斯特丹当地时间10月31日下午,包括林文青在内的六位福建村民专程赴荷兰,出席在那里举行的的第二场法庭听证会。 就诉讼主体资格的争辩,在中荷平行诉讼中亦被提及。福建村民所聘的中荷律师团此前认为,在福建进行的诉讼进一步确认了中国村委会的法律地位,回应了被告此前一直主张的中国村委会不具备作为诉讼主体的权利。 多位专家向记者表示,这一判决大出意料之外。 福建村民的国内诉讼代理律师刘洋对记者坦承,无法理解荷兰法院何以未在中期诉讼解决诉讼主体问题,而至最终诉讼才提出来,浪费司法资源及当事人精力物力。 刘洋认为,跨国诉讼应遵循国际私法及一些基本规则,包括对当事人主体资格的确定上,无论是按照国际私法的属人法,还是常规的给予当事人国民待遇原则,诉讼资格都不应成为福建村民在荷兰败诉的原因。 福建村民被这一消息打得措手不及。从小信奉“章公祖师”的阳春村村民林明照在微信上贴出一个大哭的表情图,他对记者说:“我一个农民,现在不知道要怎么办,好难过!” 福建省文物局局长傅柒生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据专业判断,“章公祖师”肉身坐佛像应属于福建村民,如今尘埃尚未落定,还要努力争取。“文物部门还是希望文物能回到原地,因为文物在原地才是最有生命力、最有说服力和最有信仰性的。” 傅柒生认为,尽管荷兰法院判决不利,但福建村民跨国追索是老百姓自发自愿保护文物之举,可见其法律意识与文物意识加强,值得肯定和鼓励,文物部门将积极给予技术支持和法律帮助。 荷兰法院为何不受理福建村民追讨章公祖师肉身坐佛像案? 1995年在福建三明被盗走的章公祖师肉身坐佛像,辗转流入到荷兰收藏者手中。得知肉身坐佛像的下落之后,村民向收藏者提出追索。此案可能成为中国文物通过法庭、而不是通过外交渠道被成功追回的首批案例之一。 但遗憾的是,荷兰阿姆斯特丹地区法院当地时间12月12日在网站上发布书面裁决,表示对于中国福建村民向荷兰藏家范奥维利姆追讨章公祖师肉身坐佛像一案不予受理。据荷兰媒体报道,法院认为村委会不是荷兰《民事诉讼法典》里定义的自然人或法人,没有诉讼资格,因此对此案不予受理。 对此,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副院长霍政欣教授有不同的看法。 霍政欣教授向中国之声记者表示,此前中方律师专家组也意识到了这个问题。从荷兰目前的法律以及司法实践来看,法院在处理这类案件的时候通常会参考原告所属国的法律,也就是中国的法律。在中国,村民委员会是具有诉讼主体资格的,《民法总则》第96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属于特别法人。但遗憾的是,荷兰法院方面没有做出参考原告原属国法律的做法。 “之前我们给荷兰法院的中国法律意见中提到,第一点是中国村民委员会是依据中国法律合法成立的组织,在中国法律框架下是有诉讼主体资格的;第二点在荷兰的判例中,也曾经对诉讼主体资格有一些突破性的先例。另外,在英格兰法院审理的关于印度印度教湿婆为诉讼主体资格的判例中,英格兰法院是适用了印度法的,结果支持了印度的诉讼请求。所以在国际的文物追索诉讼中,也有过适用原属国法律的先例,但很遗憾的是,荷兰此案还是没有适用。应该是可以再上诉。”(据中新网、中国之声报道) 新华网 2018-12-13 荷兰法院为何不受理章公祖师肉身坐佛像案?专家详解 https://view.inews.qq.com/a/NEW2018121300268504?uid= http://www.chinanews.com/gn/2018/12-13/8700221.shtml http://toutiao.chinaso.com/gj/detail/20181213/1000200033137201544659059561587549_1.html |
论坛版主
|
沙发#
发布于:2018-12-13 09: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