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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员文章:电子商务信用建设的一座里程碑
8月31日下午,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在北京召开,备受关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以下简称电子商务法)在经过多次修改后,终于获得通过,并于明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我国电商领域首部综合性法律,是保障电子商务各方主体合法权益、规范电子商务行为的一部专门法律,也是电子商务信用建设的一座里程碑。说它是一座里程碑,是因为它意义重大。作为一种新的经济业态,电子商务在我国的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日益凸显。2017年,全国电子商务交易额高达29.16万亿元,在引领数字经济、促进全面开放、推动深化改革、助力乡村振兴、带动创业创新等方面都发挥了重要作用,成为数字经济中发展最活跃、最集中的部分。电子商务法的正式施行,标志着在这一对国计民生有着重要影响的经济领域,正式进入全面有法可依的时代。 说它是一座里程碑,是因为它勇于创新。电子商务法规范的是一个最富有创造性的行业,这意味着它本身也要充分体现创新性。在媒体对电子商务法关注的亮点中,我们看到的是一个个创新点——如在保障消费者知情权方面,“刷好评”被严禁;在利用大数据占有优势方面,电子商务经营者的“杀熟”被明令禁止;对于竞价排名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显著标明“广告”。很多近年来刚刚出现的问题,都在立法中得到了体现,而且法律的规定既有原则性,又有灵活性。如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但个人卖点“自家土鸡蛋”啥的,就可以除外。这样的法律创新,充分体现了立法者对电子商务发展状况的熟稔。说它一座里程碑,是因为它兼顾了各方利益。在多年的电子商务信用建设实践中,权益不明确,责任不清晰等问题始终困扰着各方主体,尤其是在消费者受到假冒伪劣商品侵害时,板子该怎么打,始终存在着争议。而其中的一个重要矛盾就是,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商家欺诈售假时,平台到底要不要或者说应该承担怎样的责任?平台责任太轻,消费者不满意,认为得不到保障;平台责任太重,又不利于这一经济业态的长远发展。最终,电子商务法第38条提到,“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未尽到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相应的责任”。“相应的责任”这一表述,与前几稿中的“连带责任”“相应的补充责任”相比,更加兼顾了各方的利益,体现了法律应有的平衡性。 说它是一座里程碑,还因为它影响深远。与传统经济业态不同,电子商务从它的诞生之日起,就充满了未知和变化。甚至在今天,它的经济模式还在不断的创新之中。对于这样一种充满变化的新生事物,能不能用法律予以规范,很多人是抱有疑虑的。在实践中,我们看到,从2013年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牵头开展电子商务立法,到2016年12月草案首次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到草案审议通过,这一法律的出台可谓经过了极其慎重的讨论和推敲。草案的初稿,即是起草组在选定电子商务立法十六方面重点课题进行研究,提交的30多份有份量、有深度的研究报告基础上形成的。这不但是对一种新的经济业态的高度负责,也为未来对新兴经济业态的法律规范提供了一个好的参考范本。2019年1月1日,电子商务法将迎来它的正式实施。虽然我们无法知道这是否寓意着法制建设将掀开电子商务健康发展的崭新一页,但我们相信,只要在实践中继续贯彻促进发展、包容审慎、平等对待、均衡保障等原则,电子商务法一定会在未来的一次次大考中取得优异的成绩。多年以后,人们在回顾这一天时,仍旧能够自豪地说,电子商务法不但是电子商务信用建设的一座里程碑,更是立法的一座里程碑。(《中国信用》杂志评论员 王淼) 国家发改委 发布于 2018-09-05 15:28:31 https://weibo.com/ttarticle/p/show?id=23094042809123879595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