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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讨“章公六全祖师肉身佛像”之路:任重而道远
《法庭内外》2015年 第5期 | 裴小星  

摘要:如果一年前有人提起福建三明大田县吴山乡阳春村,大家一定会感到很陌生。但近期,一则阳春村村民追讨“章公六全祖师像”的新闻将这个曾经不起眼的小山村推到了全世界的聚光灯下。为何中国的村民要集体向远在荷兰的坐佛持有者发难?“章公六全祖师像”又是什么?这场追讨是否能够成功呢?这些问题一时间成为了当下中国人民,乃至世界人民最想知道的问题。那么就让我们从法律的角度来解读一下阳春村村民的这条“任重道远”的追讨之路。


PFISTER 2015 (Whole-body relics)
http://www.academia.edu/12647992/_Bibliography_Whole-body_relics_Liuquan_ob._ca._1022-1155_Zhanggong_Liu_Quan_zushi_章公六全祖師

“Liuquan” (ob. ca. 1022-1155) –  Zhanggong Liu Quan zushi 章公六全祖師

Liuquan (11th/12th c. ? died between 1022 and 1155 CE (radiocarbon dating), ♂ 30-40 years old, Buddhist monk): provenience not declared
Zhanggong Liu Quan zushi 章公六全祖師(“Honorable Zhang, the Sixfold Perfected Ancestral Master”),original name ZHANG Qisan 章七三 («Dongkou Zhang shi zupu» 洞口章氏族譜)(male Buddhist monk, died aged 37, Song dynasty)Fujian province, Datian county 大田, Yangchun village 陽春村statue stolen December 26, 1995
BRUIJN Erik  
http://dutchstudies-satsea.nl/auteur/252/Erik-Bruijn.html

视频:荷兰收藏家把肉身佛捐还中国寺庙

“肉身佛” 追索之蹬
牧宥 - 《收藏投资导刊》2015年 第8期 16-16页  - cqvip.com
... 摘要:最近,匈牙利博物馆展出的一尊内藏有一名高僧遗骸的千年佛像倍受关注,
原因是该座佛像疑似福建省大田县被盗文物。据当地村民介绍,这尊佛像是当地供奉的章公祖师。
当地传说,章公祖师幼年随母改嫁至阳春村,小时候是个放牛娃,一次放牛时,受到高僧指点 ...

追讨“章公六全祖师肉身佛像” 之路: 任重而道远
裴小星 - 法庭内外, 2015  - cqvip.com
追讨“章公六全祖师肉身佛像”之路:任重而道远
裴小星 2015-04-14期12版
如果一年前有人提起福建三明大田县吴山乡阳春村,大家一定会感到很陌生。但近期,一则阳春村村民追讨“章公六全祖师像”的新闻将这个曾经不起眼的小山村推到了全世界的聚光灯下。那么就让我们从法律的角度来解读一下阳春村村民的这条“任重道远”的追讨之路。

海外文物追讨在国际上是一个非常普遍的问题,但成功案例并不常见,且本次坐佛肉身的追讨中现坐佛肉身收藏者为个人,坐佛的所在地为荷兰,会涉及国际私法领域的相关问题。因此虽然村民们对于追讨文物体现出了极高的热情,但是从法律的角度来看,此次的文物追讨之路将会异常艰辛。总体来看,共有三个关口横在阳春村村民的追讨道路上。

第一关:
有效的追讨主体


此次启动司法程序追讨坐佛首当其冲的问题就是诉讼主体问题。我国文物追讨很久前就有因诉讼主体不适合而遭遇尴尬的情况。以2008年法国佳士得拍卖行公开拍卖圆明园流失的鼠首和兔首事件为例,当时由“欧洲保护中华艺术协会(APACE)”作为原告起诉,由中国流失海外文物回归基金会发起投诉。而法国方面以“不论是协会或基金会,均只能代表机构本身,其无权代表中国、更不能代表公众利益,无权提起诉讼”的理由进行反驳,此种反驳意见当时在国际社会得到相当一部分人的认同,最终鼠首与兔首也并未通过司法途径成功回归。

本次追讨事件的追讨主体为福建省大田县吴山乡阳春村村民,那么该村村民是否可以作为适格的原告发起诉讼呢?根据物权保护的一般原则,主张返还原物者应当为物的所有权人,如果能够确认此次展出的坐佛确为阳春村被盗坐佛,那么阳春村村民系坐佛的原始持有人,依法应当是可以作为原告要求追讨被盗坐佛的。

但需要指出的是,当今包括文物界在内的众多业界的主流观点认为,文物是属于全人类的财富,这一观点可能成为阳春村村民追讨坐佛的“障碍”。解读这一主流思想,核心意思不外乎是既然文物是属于全人类的,那么只要有合适的展览场所宣扬文物所属民族和国家的文化、有可观的研究经费对文物进行研究和保护,那就不应当拘泥于将流失文物返还其原属国。由此推论,坐佛是全人类的财产,阳春村村民诉讼主体资格以及返还主张在此观点下就变得有待商榷了。

第二关:
确认荷兰坐佛就是阳春村坐佛


除了追讨主体问题外,阳春村村民面临的最大的也是最关键的问题是,如何确定荷兰收藏者所持有的肉身坐佛就是阳春村丢失的“章公六全祖师肉身佛像”。

据新华国际客户端记者收到收藏者声明中称:收藏者于1996年获得这尊佛像;佛像上一个“所有者”于1994年年末至1995年年初在香港获得这尊佛像,并于1995年年中将这尊佛像从他在香港的工作室运到阿姆斯特丹的住所。这与阳春村村民主张的“章公六全祖师肉身佛像”的丢失时间———1995年农历十月二十三存在出入。

当然荷兰收藏者的声明并不是法律认定的依据,其也未就该时间提供其他的佐证。阳春村村民也并未就坐佛的被盗时间进行相应地举证。所以双方都需要对自己所提到的事实进行举证。由于启动司法追讨程序后,中方负有先举证的责任:要有确切的证据可以证明荷兰收藏者手中的坐佛就是阳春村1995年被盗的“章公六全祖师肉身佛像”,仅通过现有的录像或博物馆介绍图册距离充分证明二者系同一文物还有相当的差距,因此中方应与荷兰方面充分交涉,能够在荷兰方面的配合下进行专业的司法文物鉴定,将是最准确也最能得到双方认可的方法。

第三关:
文物追讨的法律依据


在村民们确认了坐佛的身份后,他们面临的下一个问题将是:以何种法律依据来追讨坐佛?

首先在国际公约方面,当前文物返还领域存在两个适用较为广泛的国际公约,分别是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于1970年通过的《关于禁止和防止非法进出口文化财产和非法转让其所有权的方法的公约》(以下简称1970年公约)以及国际统一私法协会于1995年通过的《关于被盗或非法出口文物公约》,但前者仅规范博物馆、图书馆和档案馆等文化机构收集藏品的渠道,无法约束个人藏品的取得途径;后者至今未被荷兰议会批准,因此目前在荷兰仅有参考价值,而不具备法律效力。

虽然两个重要的国际公约看似无法得到适用,但追讨坐佛在国际条约方面也并非完全没有希望。有关专家表示,中国和荷兰均为1970年公约的缔约国,该公约是否适用本案,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两国政府合作调查后获得的证据;此外,即便国际公约适用存在一些法律障碍,但只要两国间达成适用的共识,对公约进行扩张性适用也是符合公约精神的。

除了国际公约,最密切联系地的法律也将是重要的依据。国际私法的法律选择适用理论较为公认的为“最密切联系原则”,由于坐佛现持有人及所在地均为荷兰,故最密切联系地为荷兰,应当以荷兰当地法律作为准据法。

最新修正的荷兰民法典规定,如为善意取得,三年可取得动产所有权,十年可取得不动产所有权,但该法典第八十六条对文化财产进行了特别规定,要求作为文物商的购买人必须尽到尽职调查义务,否则不能称自己为善意购买人。而该法典对于占有取得的规定是,只要持续、公开、非暴力、未被争议地占有他人财物,期满三十年,便可取得该物所有权,而不必苛察文物持有者在获得财物时是否出于善意。

由于本次追讨时间距荷兰收藏者声称的获得时间未满三十年,所以对坐佛的追讨中,确认现收藏者获得文物的方式至关重要。收藏者要主张自己取得坐佛为善意取得,则应当提供完整的证据证明其是在正规的交易市场通过合理对价取得坐佛,方可以确认此种获取构成善意取得。反之,如果收藏者在明知或者有足够的理由及合理的怀疑,认为坐佛系被盗文物的情况下仍从上一手持有人手中获取该文物,则可以认定为“非善意”。此外,坐佛现任收藏者的职业也十分重要,如其系文物商,则需就购买文物尽到比一般人严格得多的尽职审查义务,承担更多的举证责任。

综上所述,可以预见此次阳春村村民通过司法途径追讨坐佛,将会是一条困难重重的“任重道远”之路。

另辟蹊径的追讨可能性

除了国际公约,国际司法的追讨方式之外,是否还有其他可能性呢?

答案是:有的。由于坐佛在文物方面存在特殊性:它既是文物,也是人类遗骨,所以在解决此问题上不仅仅是单纯从法律层面或物质层面出发,还应当考虑到遗骨原属国人民的感情因素。

荷兰司法界、文化界等社会各界均认同“人类遗骸遗骨应返回其原属国”的道德原则。历史上荷兰政府亦曾两次向文物原属国归还遗骨文物,一次是2005年向新西兰归还了一具毛利人的头骨,另一次是2009年向加纳归还阿汉塔部族国王的头骨。因此如果此次阳春村村民以希望“前辈遗骨”重归故里为由追讨坐佛的话,在人文思想繁盛的荷兰可能会得到相当一部分人的认同。这或许会成为本次文物追讨的一记妙招。

结语:

随着中国国力的日益强盛,司法体制的不断完善,中国近年来在文物追讨方面的工作成绩是有目共睹的。越来越多的失踪文物已经陆陆续续返还了祖国。此次阳春村村民请愿依法追讨坐佛,虽然追讨之路可能困难重重,但这正是国民文物保护意识和法律意识觉醒的最佳体现。我们将持续关注此次文物追讨事件,并祝愿遗失的“章公六全祖师肉身佛像”早日重返祖国的怀抱。

(作者单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中国文物的流失于回流——中国文物流失之殇
屈梦夏 - 理财: 收藏, 2015 - cqvip.com - 万方数据资源系统
... 该座佛像因疑似福建省大田县被盗文物而受到关注。而这一猜测最终得到证实,
福建省文物局发布消息称,从目前的信息和大量证据来看,福建省文物部门初步确认,
匈牙利自然科学博物馆展出的“肉身坐佛”应是福建省大田县吴山乡阳春村1995年被盗的章公祖师 ...
... 而这一猜测最终得到证实,福建省文物局发布消息称,从目前的信息和大量证据来看,
福建省文物部门初步确认,匈牙利自然科学博物馆展出的“肉身坐佛”应是福建省大田县吴山乡阳春村
1995年被盗的章公祖师像。 这一事件再次引起了人们对海外流失文物的关注。 有资料显示 ...

文物保护, 迫在眉睫
冯述田 - 满分阅读: 初中版, 2015 - cqvip.com
... 摘要:3月,一座在欧洲巡展的“肉身坐佛”,经我国文物部门初步确认,正是20年前我国福建省大田
县失窃的章公六全祖师像。此事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和热烈讨论。“肉身佛像''要追讨,
但我们丢失的又何止是一尊佛像呢?我们还应反思我们在文物保护上存在的问题和文化意识的麻木 ...

记者海外独家追踪“肉身坐佛” 的曲折经历
http://www.cqvip.com/read/read.aspx?id=665094444

杨永前 - 公民与法治, 2015 - cqvip.com
... 摘要:俗话说:缘分天注定。这句话别人信不信我不管,反正我信。就说“章公六全祖师”
的宝像吧,假如不是在匈牙利展出,假如我不是在匈牙利当记者,不信佛的我总不
会坐上飞机跑到荷兰去看吧!所以,一切都是缘分,而且是天注定。 ...

14.4. 1.2 “Liuquan”(ob. ca. 1022-1155)–Zhanggong Liu Quan zushi 章公六全祖師 - researchgate.net
(Photo© Jan van Esch) Every scientific research in the Netherlands was preceded by a short
ceremony.–“Radiocarbon dating proved that the mummy dates back to the 11th or 12th
century and that the monk probably died between 1022 and 1155 AD. Therefore he lived ...

[引用] 流失海外的文物如何回家
高美 - 新华月报,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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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于:2015-11-10 10:17
    国家文物局将协商追索"肉身佛" 专家:可用司法判决
      昨日,国家文物局博物馆与社会文物司社会文物处处长金瑞国昨日受访表示,现已基本确定荷兰德伦特博物馆保管的“肉身坐佛”就是大田县阳春村1995年被盗的宋代章公祖师像。这一结论是根据国家文物局指导福建省文物部门开展调查论证工作,根据当地遗存的照片、族谱、衣冠、坐轿等物品,及相关证人证言后做出的。

     金瑞国证实,目前,国家文物局正在梳理完善相关论证材料,并积极与有关部门协商开展追索工作。

     日前,匈牙利自然科学博物馆展出一尊千年佛像,佛像内藏有一名高僧的遗骸,该座佛像因疑似福建省大田县被盗文物而受到关注。消息传出后,荷兰方面突然于3月20日下午从布达佩斯将其撤走。新京报记者 许路阳

     焦点1

     佛像入荷是何途径?

     收藏者称1995年从香港运到阿姆斯特丹

     坐佛荷兰持有者的发言人23日下午发来声明称,鉴于当前媒体报道看似转向消极,收藏者决定收回出借的佛像,不再将其用于博物馆巡展。但声明没有提及佛像所有权争议,只是称有关佛像的科学研究还在继续。

     声明未提及收藏者的国籍与姓名,仅称之为佛像“所有者”,从事中国艺术品收藏近30年。

     声明说,佛像“所有者”于1996年年中获得这尊佛像;佛像上一个“所有者”于1994年年末至1995年年初在香港从“一名中国艺术朋友”手上获得这尊佛像,并于1995年年中将这尊佛像从他在香港的工作室运到阿姆斯特丹的住所。这份声明并未提及交易具体日期,也未附加证明文件。

     福建村民于1995年农历十月廿四日发现佛像被盗,但被盗具体日期不得而知。而荷兰收藏者的声明特别指出,所持佛像在1994年年末就出现在香港。这就产生了到底是不是同一尊佛像的问题。

     荷兰《民法典》规定,文物获取者必须对其获取文物的行为做尽职调查,其中一个重要方面就是排除文物是被盗文物的可能性,否则其获取行为就可以不被视为善意获取。排除被盗文物方法可以通过查询被盗文物登记系统,也可以咨询有关机构。

     正在荷兰阿姆斯特丹大学法学院研读文化遗产法的中国博士研究生刘作珍说:“如果他查了,而这尊佛像没有在查询系统内,则对我方不利;如果这件文物已经在公安局备案,而他没有查,那就对他很不利。”

     据了解,荷兰文化部下属文化遗产督察局负责协调文物所有权争议,如果中国政府或福建村民团体向督察局正式提出佛像所有权争议,督察局就可能要求佛像持有者举证。此外,如果中方手上有无疑证据证明,这尊佛像就是被盗佛像,那么,持有者声明中有关佛像什么时间出现在哪里等言论不再重要。据新华社

     焦点2

     佛像回国难度几何?

     两公约不适用,荷兰曾两次归还人类遗骸

     据介绍,当前文物返还领域有两个国际公约,一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1970年通过的《关于禁止和防止非法进出口文化财产和非法转让其所有权的方法的公约》,该公约主要针对馆藏文物,而此次从福建流出的“肉身坐佛”不属于这类。

     第二个是1995年由国际统一私法协会通过的《关于被盗或者非法出口文物的公约》,荷兰虽然在1996年签署该公约,但至今该国议会尚未批准,因此该公约对荷兰目前并不具备强制法律约束力。此外,中国与荷兰之间也没有签订关于文物追索的双边协定,使得佛像的追索没有适当的法律程序可做参照。

     荷兰文化遗产保护委员会主席、荷兰二战劫掠艺术品归还委员会副主席范德弗利23日告诉记者,荷兰政府曾两次将人类遗骨归还给原有国。

     范德弗利说,这两次归还一次是2005年向新西兰归还了一具毛利人的头骨;另一次是2009年向加纳归还了阿汉塔部族国王的头骨。但这两具头骨都不是私人收藏者的财产,而是荷兰公共机构所有。

     范德弗利告诉记者,从法律角度看,私人收藏文物的所有权争议在荷兰受民法管辖,政府无权干涉私人财产。但“人类遗骸遗骨应该归还”这一伦理守则为荷兰法律界、文化界和民众普遍接受,在肉身佛像所有权争议案中,这也是一个关键因素。

     关于伦理守则的意义,正在阿姆斯特丹大学法学院研读文化遗产法的中国博士研究生刘作珍解释说:“伦理守则没有法律约束力。非常有争议的文物,讲道德的博物馆可能不会出展,但展出的博物馆也不违法,只能算是违背了行业内部的规范。所以说,伦理守则只对业内人士有指导性、规范性的作用。你不遵守伦理守则,可能下次大家就不带你玩了。”据新华社

     焦点3

     追索工作如何启动?

     尽快搜集确凿无疑证据,获得荷方确认

     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教授霍政欣说,目前可以参考的是联合国《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借助刑事司法渠道追索文物,需要两国外交和公安部门合作,且整个过程当中,证据链的搜索至关重要。“肉身坐佛”从中国盗出的事实仅得到我方证实仍不够,还需要得到对方国家的确认。还要通过司法调查还原整个证据链,包括偷盗、走私、出入境、交易等环节,如能找到责任人,中国可参与刑事诉讼,通过司法判决,将文物索回。据新华社

     又讯 中国圆明园协会学术专业委员会委员刘阳认为,首先,需要搜集确凿无疑的证据证明欧洲展出的“肉身坐佛”即是福建大田县1995年被盗的宋代章公祖师像。

     据央视报道,疑似从福建三明被盗的“肉身坐佛”当年的报案记录已经找到。报案日期为1995年12月26日,村民们发现坐佛丢失的具体时间为1995年12月15日。

     “原始地的资料是排在第一位的。”刘阳说,需要搜集到当时被盗后的出警记录、警方勘查记录,及被盗前后关于宋代章公祖师像同一角度的清晰照片,“文字资料别人可能会认为是伪造的,最好是图片资料。”

     其次,需要琢磨通过什么方式追索。刘阳认为,还可以通过民间友好方式与对方沟通。“比如对方以捐赠形式归还,我们给予一定补偿。”刘阳说,办法有很多,但取决于目前拥有者是否愿意配合。

     专家提醒,证据确认工作要尽快完成。依据荷兰《民法典》中的“占有时效”条款,持续、公开、非暴力、未被争议地占有他人财物满20年,可取得该物所有权。因此,如果这尊佛像就是被盗佛像,中方应在2015年至2016年即佛像发现被盗并被他人占有满20年之前,尽快向荷方明确所有权争议的存在。

     新京报记者 许路阳

    2015年03月25日08:06   许路阳 来源:新京报    原标题:国家文物局将协商追索"肉身佛" 专家:可用司法判决
    http://www.chinanews.com/cul/2015/03-25/7155813.shtml
    华时报:追索“肉身坐佛”,民间力量可有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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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于:2015-11-12 09:28
    共同关注:千年肉身佛重启回国之路 此前藏家曾反悔(图)
    11月10日,由5名中国律师和1名荷兰律师组成的律师团抵达福建省大田县。
    他们的到来,让位于大山深处的大田县吴山乡阳春村跟一起国际官司扯上关系——今年3月在匈牙利展出的一尊“肉身坐佛”,被认为是20年前阳春村被盗的“章公祖师”。
    村民们想讨回这尊佛像。
    在经历了政府间交涉失败后,他们把最后的希望寄托在司法追索上。
    然而,荷兰籍收藏者自称1996年获得这尊佛像,
    按照荷兰民法典规定,超过20年,司法追索将无济于事
    启动司法程序已迫在眉睫。
    没有人知道这场跨国官司的结局。至少在中国,还没有司法追索海外文物的成功案例。

    追索
    佛像收藏者变卦之后
    司法诉讼
    成被盗近20年的“祖师爷”归来
    仅剩的唯一可能途径“中国木乃伊”竟是被盗佛像?
    从大田县城出发,绕行30公里盘山公路,阳春村就在一条水泥马路的尽头。它曾经最为人称道的,是村里出产的茶叶。
     2015年3月份,阳春村登上了中央电视台长达23分钟的专题节目,不过这次的主角从茶叶变成了一尊佛像。
     这尊被称为“中国木乃伊”的佛像在匈牙利展出后,村民林永团发现,它与曾经供奉在村里“普照堂”的“章公祖师”十分相似。林永团的房子紧靠“普照堂”,因此他对“章公祖师”的样貌记得十分清楚。
     仔细观察了展出佛像的照片后,阳春村的村民更加确信这是村里丢失的北宋年间的“章公祖师”:
    一同展出的还有佛像的坐垫,坐垫上的文字显示,这位不腐的高僧是“章公六全祖师”,名字与“章公祖师”一致;
    而且坐垫上有“本堂普照”字样,“普照堂”正是供奉“章公祖师”的林氏宗祠的名称。
     这一消息让整个大田县沸腾了,
    布满灰尘的卷宗被找出来,上面记载着,村民报案的时间是1995年12月26日上午9时
    据村民描述,佛像丢失的时间是在1995年12月14日夜间至12月15日凌晨
     但收藏者在一份声明中说,
    他于1996年年中获得这尊佛像;
    上一个“所有者”于1994年年末至1995年年初在香港从“一名真诚的中国艺术朋友”手上获得这尊佛像,
    并于1995年年中将这尊佛像从他在香港的工作室运到阿姆斯特丹的住所。
     声明所言佛像出现在香港的时间,明显早于阳春村村民发现佛像被盗的时间


     大田县公安局警察公共关系办公室民警范承耀对潇湘晨报记者表示,
    村民发现佛像被盗,先通知了辖区派出所,后来刑警队才介入。
    囿于当时办案条件,刑警的调查时间可能有半个月的延迟,但记录在案卷里的信息都是真实的

     刑警大队对案卷的证据进行了整理,并补充取证,遗憾的是,
    上世纪90年代农村的影像技术并未普及,警方仅补充到一些言辞证据,而且当年看守佛像的老者也已去世

     律师团成员刘洋认为,民事案件跟刑事案件不一样,根据优势证据规则,可以认定展出的佛像就是大田丢失的“章公祖师”

     在过去的半年时间里,从大田县到国家文物局,都在努力让这尊佛像“回家”,村民们在“普照堂”打出宣传横幅,临近的大化县一家建材城还建立了微信公号,推送“章公祖师”的信息。

     中央电视台曾报道称,荷兰首相将访华促成返还中国被盗的肉身坐佛。
    大田县博物馆馆长陈其忠对潇湘晨报记者表示,
    经过沟通后,佛像的收藏者起初愿意归还,但后来他又变卦了
    海外爱心人士试图掏钱让它“回家”,收藏者提出的价格达千万之巨,双方之间的沟通不了了之
     律师还试图与收藏者正面接触,他都采取回避的方式,“根本不接招”
     “剩下的唯一途径就是司法诉讼,其他都是虚幻的。”律师刘洋说。
     律师们发现,荷兰民法典对于收藏者在收藏前应尽的义务,比中国《民法通则》要求高,比如买文物要尽职调查的义务,往上应该溯及上家的上家;买卖的地点应该是公开市场,而不能是某个秘密空间
    “肉身坐佛”的收藏者没有达到这个要求,至少没有明确对外界作出说明
     在荷兰司法体系中,若公开、持续、非暴力地“善意占有”物品超过10年,则占有者应获得该物品的所有权;而且,民事诉讼还有一个20年的“取得时效”约束,按照收藏者的声明,他于1996年获得“肉身坐佛”,2016年则20年期满。
    因此,即便现在启动司法追索程序,时间也只剩下一个多月
    11月10日,5名中国律师和1名荷兰律师组成的律师团抵达厦门,他们先跟阳春村村委会及每一户阳春村村民签订委托协议,并对证据进行梳理,再决定向荷兰哪家法院起诉。
    双重委托是为了让手续更健全,刘洋曾代理了圆明园兽首申请“禁止拍卖令”,但委托人是法国一个组织,法院最终驳回了他们的诉讼请求,理由就是该组织没有诉讼主体资格。

    共同关注 千年肉身佛重启回国之路 此前藏家曾反悔(图)  cy.bbsb.cn/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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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于:2018-12-13 10:38
    第一关: 有效的追讨主体
    回顾旧文,这次在荷兰“败诉”,法院不受理,也算情理之外,预料之中:
    果然拿“追讨主体”,倒在第一关!

    第一关: 有效的追讨主体

    此次启动司法程序追讨坐佛首当其冲的问题就是诉讼主体问题。我国文物追讨很久前就有因诉讼主体不适合而遭遇尴尬的情况。以2008年法国佳士得拍卖行公开拍卖圆明园流失的鼠首和兔首事件为例,当时由“欧洲保护中华艺术协会(APACE)”作为原告起诉,由中国流失海外文物回归基金会发起投诉。而法国方面以“不论是协会或基金会,均只能代表机构本身,其无权代表中国、更不能代表公众利益,无权提起诉讼”的理由进行反驳,此种反驳意见当时在国际社会得到相当一部分人的认同,最终鼠首与兔首也并未通过司法途径成功回归。

    本次追讨事件的追讨主体为福建省大田县吴山乡阳春村村民,那么该村村民是否可以作为适格的原告发起诉讼呢?根据物权保护的一般原则,主张返还原物者应当为物的所有权人,如果能够确认此次展出的坐佛确为阳春村被盗坐佛,那么阳春村村民系坐佛的原始持有人,依法应当是可以作为原告要求追讨被盗坐佛的。

    但需要指出的是,当今包括文物界在内的众多业界的主流观点认为,文物是属于全人类的财富,这一观点可能成为阳春村村民追讨坐佛的“障碍”。解读这一主流思想,核心意思不外乎是既然文物是属于全人类的,那么只要有合适的展览场所宣扬文物所属民族和国家的文化、有可观的研究经费对文物进行研究和保护,那就不应当拘泥于将流失文物返还其原属国。由此推论,坐佛是全人类的财产,阳春村村民诉讼主体资格以及返还主张在此观点下就变得有待商榷了。


    追讨“章公六全祖师肉身佛像”之路:任重而道远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南磨房法庭法官 裴小星 人民政协报 2015-04-14 报纸
    http://epaper.rmzxb.com.cn/detail.aspx?id=359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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