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首例“个人破产”试点破冰 - 南京 - 爱扫码·i3m.cn:3hhh.cn/12463 -扫一扫.cn·二维码.cn 333e.cn/12463 搜一搜.cn/12463


二维码
管理员
管理员
  • 社区居民
  • 最爱沙发
  • 原创写手
  • 忠实会员
阅读:293回复:1

无障碍·translate·翻訳·二维码.cn/i3h.cn/12463
·搜一搜.cn/全国首例“个人破产”试点破冰

楼主#
更多 发布于:2019-10-11 23:57
【全国首例“个人破产”试点破冰:214万债务只需还3.2万,3年后恢复信用】
10月9日上午,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合平阳县人民法院召开新闻通报会,通报全国首例具备个人破产实质功能和相当程序的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件情况。在该案例中,债务人蔡某系温州某破产企业的股东,经生效裁判文书认定其应对该破产企业214万余元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最终蔡某提出按1.5%的清偿比例即3.2万余元,在18个月内一次性清偿的方案。债务人可以自清理方案履行完毕之日起满3年后,恢复其个人信用。



浙江法院回应全国首例“个人破产”案:214万债务只需还3.2万是误读

2019年10月11日 15:59:37
来源:华夏时报[backcolor=url(&amp]

华夏时报(chinatimes.net.cn)记者徐超 杭州报道

214万余元债务,只需清偿3.2万余元,3年后即可恢复信用。这是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合平阳县人民法院,在10月9日召开的新闻通报会上,通报的平阳法院办结的首例具备个人破产实质功能和相当程序的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件,给外界的印象。“我欠了钱,就说自己没钱了,搞个破产,还一点钱,几年后又是好汉一条。”有人在看到法院的通报后略带调侃地和《华夏时报》记者说。

浙江某上市银行高管向《华夏时报》记者表示,单从对案件的报道内容来看,更像是单个案件,没有可比性,也不具备可操作性,只能就事论事分析看待,不能成为普遍行为。而记者向浙江法院系统进一步了解后获悉,所谓的“个人破产”、欠很多钱只需要还一点点钱,是误读,外界误解了对于“个人破产制度”的理解。

214万债务清偿3.2万

根据法院的通报,债务人蔡某系温州某破产企业的股东,经生效裁判文书认定其应对该破产企业214万余元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经调查,蔡某名下的财产,仅在其现就职的瑞安市某机械有限公司持有1%的股权(实际出资额5800元),另有一辆已报废的摩托车及零星存款。此外,蔡某从该公司每月收入约4000元,其配偶胡某某每月收入约4000元。蔡某长期患有高血压和肾脏疾病,医疗费用花销巨大,且其孩子正就读于某大学,家庭长期入不敷出,确无能力清偿巨额债务。

平阳法院副院长张美权介绍说,法院于2019年8月12日裁定受理蔡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一案,立案后指定温州诚达会计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管理人对外发布债权申报公告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公告后,9月24日,平阳法院主持召开蔡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蔡某以宣读《无不诚信行为承诺书》的方式郑重承诺,除管理人已查明的财产情况外,无其他财产;若有不诚信行为,愿意承担法律后果,若给债权人造成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最终蔡某提出按1.5%的清偿比例即3.2万余元,在18个月内一次性清偿的方案。同时,蔡某承诺,该方案履行完毕之日起六年内,若其家庭年收入超过12万元,超过部分的50%将用于清偿全体债权人未受清偿的债务。

据了解,本次参与表决的债权人共4名,债权人一方在充分了解债务人经济状况和确认债务人诚信的前提下,经表决通过上述清理方案,同意为债务人保留必要的生活费和医疗费,自愿放弃对其剩余债务的追偿权,并同意债务人可以自清理方案履行完毕之日起满3年后,恢复其个人信用。同时明确,自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方案全部履行完毕之日起六年内,若发现债务人未申报的重大财产,或者存在欺诈、恶意减少债务人财产或者其他逃废债行为的,债权人可以请求恢复按照原债务额进行清偿。

9月27日,平阳法院签发对蔡某的行为限制令,并终结对蔡某在本次清理所涉案件中的执行。该案得以顺利办结。

全国首例“个人破产制度”清理案件

温州中院党组成员、执行局局长陈卫国说,平阳法院办结的蔡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一案,是最高法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推动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后首例具备个人破产实质功能和相当程序的个人债务清理案件。

2019年7月16日,国家发改委等13个部门联合印发《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分步推进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其中,温州市开展的“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作为个人破产制度的试点。9月11日,温州中院联合温州市金融办通报开展个人债务集中清理试点工作相关情况,公布温州中院《关于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实施意见》。

陈卫国说,温州法院个人债务集中清理试点方案有多项特色功能,如整个流程严格适用《关于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的实施意见(试行)》;引入了管理人制度、债权人会议制度等基本破产制度;首次探索自由财产、债务豁免、失权复权等个人破产中独有的制度理念;充分体现了意思自治和人文关怀;本案严格财产调查,充分保障债权人知情权、质询权,严格落实监督机制,将《实施意见》中有关防范逃废债行为的制度安排落到实处。

陈卫国说,温州法院先行先试个人债务集中清理试点工作,期待以此为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提供司法实践基础。

《华夏时报》记者还从当地法院获悉,温州法院自全面开展个人债务集中清理试点工作以来,已对经过筛选的19件具体案件启动清理程序。

法院称“个人破产”是误读

对于温州平阳的首例个人债务清理案件,支持者和反对者皆声音众多,支持者认为,个人破产制度,可以在应对例如地震等情况导致个人偿付能力严重下降,个人无法像企业一样申请破产免除债务,不利于个人重新安排和规划未来生活。反对者认为,个人破产中,若许可免责被滥用,有可能诱发恶意逃废债,诱发道德风险,损害破产程序的公平受偿。

浙江某上市银行高管向《华夏时报》记者表示,银行业认为此案是孤案,没有可比性,也没有可参照性。“确实因为情况困难还不出,一般会协商后拉长还款时间,5年变10年,10年变20年,都可以。”对方说,从此案件看,最终只需还总负债的1.5%,基本上银行都不大会同意,法院也不可能强制裁定。


对方说,一般金融机构放款前,就会对借款人的情况做详细调查了解,如果还款时故意隐瞒以逃避偿债,一旦被发现,制裁是相当狠的。“如果以后真的是没钱就可以少还或者不还,也可能会导致银行在放款的时候就嫌贫爱富。”

浙江省高院已经注意到温州法院的全国首例“个人破产”案件引发的舆论关注度。浙江省高院宣传部门在和温州法院沟通了解后告诉《华夏时报》记者,“个人破产”的说法其实并不准确,法院的官方说法是“具备个人破产实质功能和相当程序的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件”。“高负债少还钱”更是外界的误读,首先当事人经济情况的确十分困难,当事人身患重病,已经到了要上机器的地步,“就算往死里逼也逼不出那么多钱”,法院人士用通俗的话语打着比方,而最关键的一点是,最终偿还比例1.5%即3.2万,是征得债权人的一致同意。“这一点如果忽略了,整个案件就撑不起来。”法院人士说。



2019年10月11日 15:59:37
来源:华夏时报 浙江法院回应全国首例“个人破产”案:214万债务只需还3.2万是误读
http://finance.ifeng.com/c/7qgdT0wOrVM
  • 喜欢0 评分0
    
    二维码
    管理员
    管理员
    • 社区居民
    • 最爱沙发
    • 原创写手
    • 忠实会员
    沙发#
    发布于:2019-10-12 11:58
    欠214万只需还3.2万?全国首例“个人破产”案引关注
    欠214万只需还3.2万?全国首例“个人破产”案引关注

     欠214万元只需还3.2万元,温州近日审结全国首例“个人破产”案,个人破产制度也因此引发各界关注。最高人民法院去年提出研究推动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畅通“执行不能”案件依法退出路径。那么,为何要推行个人破产制?推行有哪些障碍?如何防止有人借破产恶意逃债?记者就此进行多方采访。

    无个人破产制度,
     但“个人破产”事实大量存在


     温州“个人破产”案债务人蔡某并不是“老赖”,而是温州某破产企业的股东,对企业214万余元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经调查,蔡某仅持有公司1%股权,而且其家庭并不宽裕,每月总收入不到1万元,蔡某还患有高血压和肾脏疾病,孩子上大学,长期入不敷出,没有能力清偿巨额债务。法院启动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征得债权人同意后,蔡某承诺按1.5%的清偿比例即3.2万元在18个月内完成清偿,且该方案履行完毕之日起6年内,若家庭年收入超过12万元,超过部分的50%将用于清偿全体债权人未受清偿的债务。该案得以顺利办结。

     司法实践中,像蔡某这样“个人破产”的事实大量存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全国“执行不能”案件占执行案件总量的40%左右。尤其是一些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等案件,被执行人财力有限,甚至“家徒四壁”,确无清偿能力。

     镇江市丹徒区居民老王就是这样的负债者。此前因开车撞伤骑摩托车的陈某炳,致其一级伤残,老王被判承担60多万元高额赔偿。进入执行阶段后,法院却发现,肇事车辆没上保险且已报废,而生活在农村的老王身患白血病,基本无收入来源,根本没有偿还能力。

     省高院执行局综合处处长朱嵘说,穷尽各种手段仍无法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时,法院会暂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然后每隔3个月或半年,电脑查询系统再对这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网络查询,一旦查到有财产即刻恢复执行,但恢复执行能够终结案件的只是极少一部分。

     由于“执行不能”案件没有一个解决出口,经过多年累积,仅江苏法院处于终结本次执行状态的案件数量已达144余万件。今年以来,通过动态管理,法院重新发现被执行人财产恢复执行案件仅有近7万件。超过百万件“执行不能”案件,成为法院沉重的历史包袱。

    人不死债不亡?
     这种观念该改变了


     在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严仁群看来,建立个人破产制,是解决“执行不能”案件的有效手段。个人破产是指作为债务人的个人在其全部资产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由法院依法宣告其破产并对其财产进行清算和分配,对其债务进行豁免以及确定当事人在破产过程中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制度。

     “最高院公开提出推动建立个人破产制,也是近几年在攻坚执行难的过程中,法院越来越强烈地感觉到,大量‘执行不能’案件涌向法院的根源,在于个人破产制度的缺位。”严仁群说。

     记者注意到,部分法学界专家、全国人大代表近年多次呼吁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此次首例“个人破产”案公布后,更有不少专家进一步呼吁对个人破产制度进行立法,但质疑声也随之而来。

     个人破产首先面对质疑的就是,破了产欠的债就不用还了?“人不死债不亡,这种终身债务制的传统观念在现代社会应该改变了。”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邱鹭风介绍,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无论是债务人还是债权人,都应承担相应的经济和社会风险,过去我们过于保护债权人利益,而实际上,处理两者关系更应从社会综合利益来权衡考量。“在确实‘无产可执’的情况下,与其让案件陷入僵局,不如通过个人破产给债务人重新来过的机会。”

     截至10月10日,我省处于被限制消费状态的被执行人共77余万人,其中绝大多数都是无力完全清偿债务。朱嵘说,个人破产制度实施的对象,是那些“诚实而不幸”的人。比如一个创业者因为不可抗拒的金融风险欠下巨债,如果让其一辈子背负无法偿还的沉重债务,可能就会“破罐子破摔”,而一个设计良好的自然人破产制度的引入,则给了他们一次重生机会,鼓励他们在失败后“东山再起”。

    有人会借机恶意逃债?
     没必要太过担心


     个人破产制之所以尚未建立,最大的担心还在于,有些人会利用这一制度来恶意逃避债务。

     学界较为一致的观点是,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需具备较为完善的社会治理基础,其前提是个人信用体系比较完善,配套管理措施十分严密,以确保债务人借此恶意逃废债务的可能性极小。而且,个人破产的后果又很严重,使得一般人不到万不得已不敢轻言破产。

     在欧美一些国家,个人破产后会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处在考察期,考察期内生活受到诸多限制,比如不能办理信用卡,不能进行高消费等,期满后破产人才能彻底免除债务。

     “个人破产必须以债务人的诚信为前提,如果债务人存在欺诈、隐匿财产、虚假陈述等情况,则不应该免除其债务。但被执行人有没有偿还能力,过去法院是没有底的,而现在,借助网络查控系统和现场搜查等措施,我们可以对债务人的资产情况进行全面摸底。”朱嵘说。

     目前,我省法院“点对点”查控系统覆盖银行、不动产登记、工商、证券交易、保险理财等17个领域。随着信息技术手段的进步,查控的广度和深度还在不断扩大。

     同时,让失信者“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合信用惩戒机制正逐步建立。我省55个部门联手推出68项信用惩戒措施,失信者不仅不能进行高消费,无法参与招投标、银行贷款等商业经营活动,也不能报考公务员、担任企业高管等。

     “如果能够通过制度设计,把可能存在的负面因素消除或者降到最低程度,就没有必要太过担心。”严仁群认为,随着个人征信系统的不断完善,金融等系统的互通互联,躲债、逃债将越来越难。一旦事后发现有恶意逃债情况,还可通过赋予法院制裁权以及建立事后追偿机制来进行补救,“对于恶意逃债的惩处,应该是重罚重惩,才能具有威慑力。”(记者 顾敏 )

     编辑:王若怡 责任编辑:刘亮



    欠214万只需还3.2万?全国首例“个人破产”案引关注欠214万元只需还3.2万元,温州近日审结全国首例“个人破产”案,个人破产制度也因此引发各界关注。
    2019-10-12 11:14个人破产 债务人 执行不能
    来源:新华日报  |  2019年10月12日 11:14
    原标题:欠214万只需还3.2万,全国首例“个人破产”案引关注 ——给“诚实而不幸”债务人重生机会
    http://news.cctv.com/2019/10/12/ARTIm1ouzwieRdB0xph3sJ61191012.shtml?
  • 举报 回复(0) 喜欢(0)     评分
    游客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