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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 发布于:2016-03-11 10:29
《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发布

作者:本报记者 陈晨《光明日报》( 2015年12月31日 08版)

本报北京12月30日电(记者陈晨)国家工商总局30日公布《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将对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实施信用约束和部门联合惩戒,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该办法将于2016年4月1日开始施行。

按照《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将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
  • 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满3年仍未履行相关义务的;
  • 提交虚假材料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变更或注销登记,被撤销登记的;
  • 组织、策划传销的,或为传销行为提供便利条件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 因直销违法行为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 因不正当竞争行为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 因提供的商品或服务造成人身伤害等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 发布虚假广告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或发布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人身伤害的或者其他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
  • 因商标侵权行为五年内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 被决定停止受理商标代理业务的;
  • 国家工商总局规定的其他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行政法规且情节严重的。


据了解,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将被工商部门列为重点监督管理对象,因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仍未履行相关义务而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不能通过“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申报资格审核,也不能被授予相关荣誉称号。


国家工商总局关于
《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来源: 发布时间:2015-12-09 15:04

为了加强对严重违法失信企业的管理,促进企业诚信自律,扩大社会监督,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起草了《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
通过网站首页左侧的“部门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2.登录国家工商总局网站(网址:http://www.saic.gov.cn),
通过首页右侧“部门草案意见征集”栏提出意见。
3.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
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8号国家工商总局企业监督管理局(邮编:100037)
4.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
jgjzdc@saic.gov.cn。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5年12月19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2015年12月9日

点击查看附件:1.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点击查看附件2:《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发布-光明日报-光明网
[DOC]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 国家工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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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2月9日 - 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对严重违法失信企业的管理,促进企业诚信自律,扩大社会监督,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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