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公祖师像荷兰诉讼将于12月12日宣判荷兰阿姆斯特丹地区法院法官10月31日宣布,中国福建村民向荷兰藏家范奥维利姆追讨章公祖师肉身坐佛像一案将于12月12日宣判。据代表福建村民的中荷律师团成员分析,判决可能涉及福建村民被盗佛像和荷兰藏家所持佛像是否是同一尊的举证责任。
判决可能涉及举证责任
福建村民追讨章公祖师肉身坐佛像的第二场法庭听证于当地时间31日下午举行。在进行了近3小时的陈述和激烈辩论后,主审法官J·托马斯宣布:“
本庭将于6周后,即12月12日宣判。”
“判决可能涉及佛像是不是章公的举证责任,这是今日听证的关键内容。”福建村民的荷兰诉讼代表、荷兰籍律师扬·霍尔特赫伊斯对新华社记者说。
他说,法庭可能宣布,范奥维利姆应提交他获得佛像的时间证据,因为他一直声称自己在章公祖师像被盗之前就已购得佛像,但是从未提交任何证据。
霍尔特赫伊斯此前曾表示,只有在确定福建村民被盗佛像与荷兰藏家所持佛像就是同一尊后,法庭才会就“被告持有佛像是不是善意取得、被告对佛像有无所有权”展开辩论。
范奥维利姆在法庭陈述中说,他购买佛像时没有任何文件,但他正在联络当年协助他购买的香港交易商,后者可能存有相关文件。
范奥维利姆反复强调,他所购佛像与原告追讨的章公祖师像绝不是同一尊,因为他所购佛像不具备新闻报道中个别村民描述的特征,即“左手虎口位置有孔”“颈部有裂纹、头部或有松动”。
霍尔特赫伊斯当庭指出,范奥维利姆仅向法庭提交了佛像CT扫描的专家结论,但只是文字报告,不含扫描影像本身,且未经独立第三方核对,不构成证据。
霍尔特赫伊斯详细陈述了福建省文物鉴定中心最新出具的全面调查报告,特别指出其中关于“佛像后背汉字与福建村民至今保存的章公祖师相关物证上的汉字为同一个人笔迹”的事实,原告已充分论证被告所购佛像就是章公祖师像。
陪同福建村民出席听证会的中荷律师团中国籍律师刘育深对记者解释说,此案诉讼提起时,福建村民提出了归还佛像、宣布被告获得佛像非善意取得等主诉诉求。如果荷兰法庭12月12日的宣判只回应诉讼过程中出现的具体问题,而不涉及核心问题(即佛像是不是章公、是否属于原告、该不该归还),则仅为临时判决,意味着诉讼一方需进一步提交补充陈述,另一方继续答辩。
刘育深说,荷兰法庭作出何种判决取决于法官对案件了解的程度。“章公祖师像荷兰诉讼高度复杂,难度极大,不仅在于中荷两国司法制度存在很大差异,更因为案件涉及文化、历史、宗教、民俗等诸多因素。要让荷兰法官理解章公祖师的故事,确实需要很长时间。”
佛像“交换”给了谁?
听证会上,范奥维利姆重申已不再持有佛像,因为他已与“第三方”达成“交换协议”,且他本人并不掌握此“第三方”身份的详细信息。
霍尔特赫伊斯当庭指出,本案情况下的交换行为是对公序良俗的违背,也是“欺诈性转让”,目的在于阻却原告行使追索佛像的权利;且范奥维利姆关于“交换协议”达成时间的数种说法前后不一,更加证明其意在误导法庭。霍尔特赫伊斯重申,福建村民要求获准读取法庭此前已固定的相关证据。
章公祖师肉身坐像在福建省阳春村普照堂被供奉了上千年,于1995年12月15日发现被盗。2015年3月,这尊佛像在匈牙利展出时引起广泛关注,佛像持有者范奥维利姆随即撤展。范奥维利姆当时发表声明说,他所购佛像1994年底/1995年初就已出现在香港,1995年中就已运至阿姆斯特丹。
范奥维利姆曾表示愿意将佛像归还给中国,但是不能归还给阳春村普照堂,还提出了福建村民无法接受的其他条件。2016年5月底,福建村民委托中荷律师团在荷兰提起诉讼。去年7月14日首次听证后,应福建村民要求,荷兰法庭已实施取证固定行动,从范奥维利姆的电脑中复制了所谓“交换协议”及与“第三方”身份有关的特定信息。相关数据现由独立机构保管。福建村民此前曾申请获得这些数据,法庭未予批准。
霍尔特赫伊斯告诉记者:“福建村民要求范奥维利姆披露‘第三方’身份信息,这一诉求已进入法律程序。法庭在宣布判决之前将予以考虑。”
村民代表出庭很有意义
听证会上,6位福建村民代表使用同传设备聆听全程,未被法官提问。包括媒体在内的20多人旁听了听证会。
听证结束后,村民代表接受了荷兰NOS电视台采访,以具体事例讲述了两村村民如何世世代代视章公祖师为精神寄托。NOS电视台晚8点新闻播出了相关报道。
刘育深认为,考虑到此案的复杂性和特殊性,村民代表克服困难来荷参诉,他们出现在荷兰法庭这一行为本身就很有意义。
霍尔特赫伊斯也指出,福建村民代表到庭很重要。“派代表出席听证会表明福建村民尊重荷兰法律和法官。此外,范奥维利姆一直抹黑福建村民,说他们情绪化、恼怒、企图借用政府权力拿回佛像,这种说法现在再也站不住脚了,因为法官亲眼看到这不是事实。”(新华社记者 刘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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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公祖师像荷兰诉讼将举行二次听证福建三明村民有望出庭 中国福建村民向荷兰藏家追讨章公祖师肉身坐佛像的第二场法庭听证将于当地时间31日下午在荷兰阿姆斯特丹地区法院举行。记者从中荷律师团获悉,代表福建省三明市大田县吴山乡阳春村和东浦村的6位村民代表有望出席听证会;应福建村民要求,荷兰法庭已对荷兰藏家电脑里有关佛像转手交易的信息数据实施取证固定行动。
福建村民将走进荷兰法庭 福建村民的荷兰诉讼代表、荷兰籍律师扬·霍尔特赫伊斯告诉记者,这是法庭宣判前最后一场听证。福建村民首先要使“荷兰藏家奥斯卡·范奥维利姆所持佛像就是阳春村普照堂被盗章公六全祖师肉身像”这一事实确立,法庭才会就“被告持有佛像是不是善意取得、被告对佛像有无所有权”展开辩论。
据中荷律师团成员介绍,去年首场听证后,福建村民提交了6份补充证据,其中最重要的一份是福建省文物鉴定中心出具的全面调查报告,该报告系统严密地论证了被告所持佛像就是章公祖师肉身坐佛像。 霍尔特赫伊斯说,福建村民要求派代表出席此次听证。“被告方向法庭提交了46页补充陈述和18项补充证据。原告方必须在听证会上对新的事实和证据以及专家观点做出回应。如无福建村民代表出庭陈述,这将是一场不公平的听证。”
计划出庭的福建村民代表告诉记者,他们前往荷兰的签证申请已获批准。6位村民代表计划30日从广州搭乘航班,有望在听证会开始前抵达阿姆斯特丹。 荷兰法庭已实施取证固定行动
章公祖师肉身坐佛像在阳春村普照堂被供奉上千年,于1995年12月15日发现被盗。2015年3月,该佛像在匈牙利展出时引起广泛关注,佛像持有者范奥维利姆随即撤展。在此后的归还谈判中,范奥维利姆提出了福建村民无法接受的条件。2016年5月底,福建村民委托中荷律师团在荷兰提起诉讼。 在去年7月14日举行的首场听证中,范奥维利姆当庭坚称已用佛像与一个希望保持匿名的“第三方”交换了其他艺术品。福建村民代表要求法庭命令被告披露其所述“交换协议”及“第三方”身份,要求法庭宣布“交换协议”非法且无效。
霍尔特赫伊斯说:“被告继续拒绝提供已将佛像转手的证据、拒绝公布‘第三方’身份,对其所述事实一直未予澄清。福建村民提出单独动议,要求法庭取证固定,法庭予以批准。” 据悉,荷兰检察官和法警已进入范奥维利姆在阿姆斯特丹的住处,从他的电脑中复制了所谓“交换协议”及与“第三方”身份有关的特定信息。相关数据现由独立第三方保管。
原告方曾申请获得这些数据,法庭未予批准。霍尔特赫伊斯说,法庭驳回原告申请可能是出于保护个人隐私的考虑。“我们将根据法庭判决考虑是否再次提出申请。” 国内诉讼确认中国村委会法律地位
关于福建村民正在国内进行的平行诉讼,霍尔特赫伊斯指出,被告一直主张中国村委会不具备作为诉讼主体的权利,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不久前开庭审理此案,进一步确认了中国村委会的法律地位,其中包括拥有提起法律诉讼的权利。 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教授霍政欣告诉记者:“在认定诉讼主体资格时,荷兰法庭主要依据国内法,适当参考外国法。荷兰法庭有自由裁量的空间。我们当然希望荷兰法庭采纳我们的观点。”
霍政欣同时指出,中荷两国没有签署相互承认和执行民事判决的双边协定,也没有适用的多边条约。一般而言,中国法庭的判决很难在荷兰得到承认和执行,反之亦然。章公祖师佛像现在荷兰,被告也在荷兰,此案的荷兰诉讼判决具备实际执行的可能。 据悉,负责审理此案的荷兰法官已增至3名。霍尔特赫伊斯告诉记者,法庭将在听证会后择日宣判,届时可能宣布最终判决,也可能宣布临时判决,比如要求诉讼某方就某项主张提交补充证据。 新华社
“章公祖师”追索:荷兰藏家曾要求补偿2000万美元 12日,福建“章公祖师”肉身坐佛跨国追索案在福建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这是该案第二次开庭。庭审最后,双方均表达了调解意愿。
目前,原告代理律师刘洋对于调解结果审慎乐观。但他也表示,荷兰藏家此前态度曾出现反复,而且一度曾要求补偿其2000万美元。而当天庭审中,荷兰藏家通过代理律师表示坐佛已在荷兰交易,并且拒绝透露详细情况,所以最终调解结果依然难说。离开家乡20多年的坐佛,能否最终回家,还是未知数。
是否同一尊佛像各执一词
记者:章公祖师的追索案目前进展如何?
刘洋:案子目前在荷兰和中国都在进行,国内是第二次开庭,当天我们得知一个坏消息,荷兰的中间判决已经出来,我们败诉。所以这次国内的判决变得很关键。
记者:庭审上主要的焦点是什么?
刘洋:对方提出的几点和之前在荷兰的听证会上大同小异,一是质疑国内福建这边村委会的诉讼资格;二是认为荷兰的坐像并非是章公祖师;三是提出坐像已在荷兰交易完毕。
诉讼资格按我国法律没有问题。而坐像是否同一尊的问题,此前进行返还谈判时已经明确是同一尊。2014年荷兰德伦特博物馆在佛像展出时,出版的图册中有当地研究者的文章,称佛像内有文卷,卷上写有汉字“章公六全祖师”字样。
这次开庭,我也提出了新的证据。我此前去欧洲时,坐像已撤展,我没看到,但是收到当地华侨辗转给我的一份视频,详细拍摄了这尊坐像。尤其在坐像背部,可以清楚地看到有文字被刮去的痕迹,但是还能看到最后有“重新”两字,这是当年坐像重新刷金后留下的记录,而在福建供奉章公祖师的竹篮的提把上,也有这些字样,这是很关键的证据。综合来看,坐像是同一尊没有疑义。
荷兰藏家还提出,在2015年底,坐像已经被他在荷兰交易。但是他拒绝透露交易的详细情况,也不愿意告知法庭第三方买家的信息。
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荷兰藏家有必要提供这些信息,不然可以不采信其说法,那么坐像依然被认定在其手中。
记者:如果他真的已经转卖了,还有办法吗?
刘洋:明知是赃物,还进行买卖,就是欺诈性交易。我们可以要求认定交易无效,并同时追加第三方买家为起诉对象。
记者:荷兰藏家在此前一直强调自己是善意取得,这点是否有争议?
刘洋:当然有。在国际上,判断是否善意取得主要依据有两个方面,一是是否在公开市场取得,比如拍卖会等。他则是私下买卖,而且一直没有提供详细资料。二是价格是否合理,这是很简单的道理,他1996年买入的价格是4.4万荷兰盾,当时约合人民币十几万元。这么低的价格是不正常的。当时宋代的中国造像的价格多在百万人民币以上。低得离谱的交易价格显然是因为来源有问题。
调解阶段双方各提条件
记者:庭审最后结果是什么?刘洋:最后我们都表达了调解意愿,法院也进行了调解。
记者:双方有怎样的诉求?
刘洋:我们当然是要求返还坐像。同时可以给予荷兰藏家一定的经济补偿和精神鼓励。不过关于经济补偿需要在当地村民可以负担的范围内,当地经济条件并不算很好。如果按照荷兰藏家之前提出过的2000万美元,那肯定不现实。
对方代理律师表示要和荷兰藏家本人再联系沟通,但对方表示即使最后坐像返还,也不愿意返还给福建当地的村里,因为这意味着承认买赃。
具体调解双方还需要再沟通。记者:你对调解结果乐观吗?刘洋:审慎乐观。我们当然希望能够以调解的方式解决此事,对双方都是有利的。但是目前来看情况并不明朗。荷兰藏家的态度此前也出现过反复,我们希望他拿出善意和诚意。
记者:如果调解失败,那如何继续追索?
刘洋:调解失败的话,法院继续审理判决。如果法院认定坐像是同一尊,属于被盗文物,并且该藏家不是善意取得的话,那么按照国际公约和惯例,被盗文物都应该无条件返还。
此前我国文物部门也强调过,章公祖师像属于被盗文物,证据确凿,无论后来经过怎样的转手交易,都不能改变被盗窃、走私的事实。
文物追索依然困难不小
记者:毕竟坐像现在在荷兰,即使判决要其返还,最终如何执行呢?
刘洋:我们在荷兰的诉讼中间判决已经败诉,目前来看最终的结果可能不利。
目前常被用于海外流失文物追索的多边国际条约是1970年的《关于禁止和防止非法进出口文化财产和非法转让其所有权的方法的公约》和1995年的《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关于被盗或者非法出口文物的公约》。
但这些公约存在追溯和时效问题。就荷兰而言,2009年才加入“1970公约”,这意味着公约对1996年的佛像交易没有法律效力;荷兰至今未加入“1995公约”;中国和荷兰也没有签订文物归还的双边条约。
这意味着坐像的返还执行确实有难度。
记者:那就没有办法了吗?
刘洋:办法总是有的,如果调解成功,当然最好。最坏的打算,就是走刑事诉讼。以判决的形式认定坐像是被盗文物,荷兰藏家的买卖就是知赃买赃,可以走刑事诉讼。我此前去荷兰和当地的国际刑警组织有过联系,希望对方出面帮我们索回坐像,但当时坐像是否为同一尊、是否是赃物等还没有定论,所以对方婉拒了我们的诉求。但当时商定好,一旦坐像定性为赃物,就可能录入国际刑警组织的被盗艺术品数据库,这样他们就可以采取相关措施。 据《钱江晚报》
新华网 2018-11-02 09: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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