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说天下]我国首部反家庭暴力法出台
首部《反家庭暴力法》3月1日起施行
□记者何倩陈梦特约记者向云/文梅闻/图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15年12月27日审议通过了《反家庭暴力法》,于今年3月1日起施行。
反对家庭暴力是保障人权、促进家庭和谐、社会文明进步的必然要求。《反家庭暴力法》的出台适应了这一要求,为有效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提供了更加强有力的法律依据,进一步彰显了党和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反对家庭暴力的坚定立场和一贯主张,是贯彻全面依法治国重要战略部署的具体体现。
《反家庭暴力法》与每个家庭息息相关。每个人都生活在家庭之中,家庭和睦是社会和谐的重要基础,是社会稳定的重要前提。党和国家高度重视家庭建设,习近平总书记在今年春节团拜会的重要讲话中指出,要注重家庭、注重家教、注重家风,紧密结合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发扬光大中华民族传统家庭美德,促进家庭和睦,促进亲人相亲相爱,促进下一代健康成长,促进老年人老有所养。十八届五中全会也明确提出要注重家庭发展。落实这些要求,需要紧紧依靠每一个家庭,需要没有暴力、平等沟通的家庭环境,需要相互尊重、和谐相处的家庭关系。
《反家庭暴力法》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同时,教育引导每一个家庭成员,从我做起、反对暴力、珍爱家庭、善待家人、履行责任。如果全国每个家庭都能平等和睦、文明和谐,充满温馨、美满、向上的氛围,就会为中国梦的实现奠定坚实的基础,注入强大的正能量。
近年来,市妇联一直在积极呼吁和推动《反家庭暴力法》出台。家庭暴力中的受害人并不仅仅是女性,可能涉及家庭所有成员,妇女儿童是家庭暴力的主要受害者。全市各级妇联,特别是基层妇联都会收到大量有关婚姻家庭的投诉,其中相当一部分涉及家庭暴力。家庭暴力对受害人造成的身心伤害、对家庭关系的严重破坏,妇联干部见得最多,体会最深。这些都让他们认识到,家庭暴力不是家务事,更不是小事,而是危害严重的社会问题。向党和政府如实反映并推动解决这个问题,是妇联组织义不容辞的责任。
从推进反家庭暴力工作实践到推动《反家庭暴力法》出台,妇联组织恪尽职守,全力以赴,发挥积极作用。可以说,在提高全社会反家庭暴力意识中,妇联是大力的倡导者;在推动多部门合作开展反家暴工作中,妇联是积极的促进者;在制定反家庭暴力专门立法中,妇联是全力的推动者。
《反家庭暴力法》是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产物,也是一部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坚持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坚持法律的宣示性和有效解决家庭暴力问题相结合,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是这部法律突出的特点。
反对家庭暴力是国家、社会和家庭的共同责任。妇联组织会一如既往,根据法律赋予妇联组织的职责,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反家庭暴力的工作,大力宣传《反家庭暴力法》,引导家庭成员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深入开展家庭文明建设,引导家庭进一步树立良好家风。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婚姻家庭矛盾纠纷的化解工作。同时,根据法律规定,做好家庭暴力的投诉受理和求助帮扶工作。
五大家暴案例
“威胁”也能构成家暴
【案情】宋某(女)与余某婚后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自2013年2月开始分居至今。离婚诉讼中,宋某提出余某对自己及家人实施家暴,经法院调查,余某经常打宋某,宋某带两子女回娘家居住,余某多次去宋某娘家威胁。
家暴搜集证据很重要
【案情】翟某(女)与王某登记结婚,2012年翟某因王某存在家庭暴力起诉要求与王某离婚,并出具了相关证据,证明其长期受到王某打骂,导致精神忧郁,患有严重精神分裂症。法院综合认定王某对翟某存在家暴,准许翟某与王某离婚。
可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案情】战某与柳某(女)于2004年通过婚介所认识,并登记结婚。战某曾两次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均被判决不准离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战某曾多次致伤柳某,2009年曾被追究刑事责任。法院经审理准许双方离婚,战某给付柳某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元。
财产分割时照顾受害人
【案情】田某(女)与卞某婚后未生育子女。田某主张卞某存在家庭暴力,要求与卞某离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法院经审查认定卞某存在家庭暴力,考虑到卞某这一重大过错,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田某予以了充分照顾。
夫妻吵架并非家暴
【案情】王某(女)与陈某婚后经常发生争吵,在一次争执中双方均受伤。王某提起离婚诉讼,并主张陈某存在家庭暴力,要求陈某支付其精神损害赔偿金10000元。法院经审理准许王某与陈某离婚,但驳回王某要求陈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
2016-01-07 16:11 来源:荆州晚报 首部《反家庭暴力法》3月1日起施行
http://difang.gmw.cn/newspaper/2016-01/07/content_110630529.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