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45名全国人大代表因拉票贿选当选无效(附公告、决定原文)
2016-09-14 辽宁日报 辽报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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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辽宁45名人大代表贿选 全国人大常委会确定当选无效
为期一天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部分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当选无效的报告,依法确定45名拉票贿选的全国人大代表当选无效;审议通过了关于成立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筹备组的决定。
13日下午闭幕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辽宁省人大选举产生的部分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当选无效的报告,确定45名全国人大代表因拉票贿选当选无效。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告,以下45名全国人大代表当选无效:
于洪、王文良、王占柱、王守彬、王宝军、王春成、方威、包紫臣、曲宝学、
朱景利、刘云文、刘芝旭、刘清莲(女)、刘福祥、齐牧、孙寿宽、李玉环(女)、
李东齐、李海阳、杨敏(女)、何著胜、冷胜军、宋树新、张文成、张玉坤(女)、
张占宇、张国军、张素荣(女)、张振勇、张晓芳(女)、张铁汉、金占忠、
柳长庆、姜秀云(女)、姚庭财、耿洪臣、高宝玉、郭光华、常薇(女)、
韩有波、惠凯、谢文彦、谭文华、燕福龙、魏立东。
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选举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以金钱或者其他财物贿赂代表的,其当选无效。全国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经审查认为,这45名全国人大代表违反选举法的有关规定,以违法行为当选,应当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确定其当选无效。
截至目前,十二届全国人大实有代表2894人。
公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十二届〕第二十一号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部分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当选无效的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五十七条关于以金钱或者其他财物贿赂代表当选的,其当选无效的规定,确定由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的以下45名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当选无效:
于洪、王文良、王占柱、王守彬、王宝军、王春成、方威、包紫臣、曲宝学、朱景利、刘云文、刘芝旭、刘清莲(女)、刘福祥、齐牧、孙寿宽、李玉环(女)、李东齐、李海阳、杨敏(女)、何著胜、冷胜军、宋树新、张文成、张玉坤(女)、张占宇、张国军、张素荣(女)、张振勇、张晓芳(女)、张铁汉、金占忠、柳长庆、姜秀云(女)、姚庭财、耿洪臣、高宝玉、郭光华、常薇(女)、韩有波、惠凯、谢文彦、谭文华、燕福龙、魏立东。
截至目前,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实有代表2894人。
特此公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6年9月13日
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成立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筹备组的决定
(2016年9月13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定:
一、成立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筹备组,负责筹备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的相关事宜。
二、筹备组负责下列事项:
(一)对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终止的情况予以备案、公告;
(二)对补选产生的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根据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报告,确认代表的资格或者确定代表的当选无效,并公布补选的代表名单;
(三)召集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
(四)需要由筹备组负责的其他事项。
三、筹备组下设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
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负责下列事项:
(一)向筹备组报告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终止的情况;
(二)对补选产生的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否符合宪法、法律规定的代表的基本条件,补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以及是否存在破坏选举和其他当选无效的违法行为进行审查,提出代表当选是否有效的意见,向筹备组报告。
来源:新华社、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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