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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全国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第三次全体会议(实录): i3h.cn/124
    无聊20132015-09-13 09:16
    全国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第三次全体会议(实录)

    原标题:全国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第三次全体会议
     [人民网]:3月11日(星期五)9时,全国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在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三次全体会议,多名政协委员将就相关议题作大会发言。敬请关注!
     [全国政协副主席 齐续春]:各位委员,现在开会。今天大会的执行主席是韩启德、万钢、何厚铧、卢展工、王正伟、齐续春、刘晓峰。出席今天大会的有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书记处书记、中央宣传部部长刘奇葆同志,以及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让我们表示热烈的欢迎。
     [齐续春]:今天上午继续大会发言,一共有15位委员发言。首先请李家杰委员发言,孟晓驷委员准备。

    2016-03-11 11:23:27来源:人民网 全国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第三次全体会议(实录)
    http://live.people.com.cn/note.php?id=1114160309150523_ctdzb_001
    15位政协委员在全国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发言

    新浪财经  7小时前新华社北京3月10日电(记者于佳欣侯丽军)
    厉以宁委员10日在全国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上作大会发言时说,
    在经济运行进入新常态的情况下,供给侧发力正在...


    《机动车登记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
    第 124 号
    《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登记规定>的决定》已经2012年8月21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部 长 孟建柱
    二〇一二年九月十二日
     
    机 动 车 登 记 规 定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登 记
     第一节 注册登记
     第二节 变更登记
     第三节 转移登记
     第四节 抵押登记
     第五节 注销登记
     第六节 校车标牌核发
    第三章 其他规定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动车登记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负责办理本行政辖区内机动车登记业务。
    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可以办理本行政辖区内摩托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登记业务。条件具备的,可以办理除进口机动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校车、中型以上载客汽车以外的其他机动车登记业务。具体业务范围和办理条件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
    警用车辆登记业务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登记,应当遵循公开、公正、便民的原则。
    车辆管理所在受理机动车登记申请时,对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其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登记的理由。
    车辆管理所应当将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有关机动车登记的事项、条件、依据、程序、期限以及收费标准、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表示范文本等在办理登记的场所公示。
    省级、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互联网上建立主页,发布信息,便于群众查阅机动车登记的有关规定,下载、使用有关表格。
    第四条 车辆管理所应当使用计算机登记系统办理机动车登记,并建立数据库。不使用计算机登记系统登记的,登记无效。
    计算机登记系统的数据库标准和登记软件全国统一。数据库能够完整、准确记录登记内容,记录办理过程和经办人员信息,并能够实时将有关登记内容传送到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计算机登记系统应当与交通违法信息系统和交通事故信息系统实行联网。
    第二章 登 记
    第一节 注册登记

    第五条 初次申领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住所地的车辆管理所申请注册登记。
    第六条 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取得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后申请注册登记。但经海关进口的机动车和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认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除外。
    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一)国产机动车出厂后两年内未申请注册登记的;
    (二)经海关进口的机动车进口后两年内未申请注册登记的;
    (三)申请注册登记前发生交通事故的。
    专用校车办理注册登记前,应当按照专用校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第七条 申请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购车发票等机动车来历证明;
    (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四)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
    (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六)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注册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不属于经海关进口的机动车和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规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日内,确认机动车,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核发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第八条 车辆管理所办理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注册登记时,应当对车辆的使用性质、标志图案、标志灯具和警报器进行审查。
    车辆管理所办理全挂汽车列车和半挂汽车列车注册登记时,应当对牵引车和挂车分别核发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注册登记:
    (一)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二)机动车来历证明被涂改或者机动车来历证明记载的机动车所有人与身份证明不符的;
    (三)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与机动车不符的;
    (四)机动车未经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或者未经国家进口机动车主管部门许可进口的;
    (五)机动车的有关技术数据与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公告的数据不符的;
    (六)机动车的型号、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或者有关技术数据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
    (七)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
    (八)机动车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九)机动车属于被盗抢的;
    (十)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
    第二节 变更登记

    第十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
    (一)改变车身颜色的;
    (二)更换发动机的;
    (三)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
    (四)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的;
    (五)营运机动车改为非营运机动车或者非营运机动车改为营运机动车等使用性质改变的;
    (六)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或者迁入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的。
    机动车所有人为两人以上,需要将登记的所有人姓名变更为其他所有人姓名的,可以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
    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规定的变更事项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变更后十日内向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属于本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变更事项的,机动车所有人申请转出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第十一条 申请变更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登记证书;
    (三)机动车行驶证;
    (四)属于更换发动机、车身或者车架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五)属于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但经海关进口的机动车和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认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除外。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确认机动车,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变更事项,收回行驶证,重新核发行驶证。
    车辆管理所办理本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和第(六)项规定的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
    第十二条 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变更登记时,需要改变机动车号牌号码的,收回号牌、行驶证,确定新的机动车号牌号码,重新核发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第十三条 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的,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日内,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变更事项,收回号牌、行驶证,核发有效期为三十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将机动车档案交机动车所有人。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临时行驶车号牌的有效期限内到住所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机动车转入。
    申请机动车转入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档案,并交验机动车。机动车在转入时已超过检验有效期的,应当在转入地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并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和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日内,确认机动车,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审查相关证明、凭证和机动车档案,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转入信息,核发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第十四条 机动车所有人为两人以上,需要将登记的所有人姓名变更为其他所有人姓名的,应当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变更前和变更后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和共同所有的公证证明,但属于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的,可以提供《结婚证》或者证明夫妻关系的《居民户口簿》。
    变更后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的,车辆管理所按照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办理变更登记。变更后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不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的,迁出地和迁入地车辆管理所按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变更登记:
    (一)改变机动车的品牌、型号和发动机型号的,但经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选装的发动机除外;
    (二)改变已登记的机动车外形和有关技术数据的,但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有本规定第九条第(一)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规定情形的。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在不影响安全和识别号牌的情况下,机动车所有人不需要办理变更登记:
    (一)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加装前后防撞装置;
    (二)货运机动车加装防风罩、水箱、工具箱、备胎架等;
    (三)增加机动车车内装饰。
    第十七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迁移或者机动车所有人姓名(单位名称)、联系方式变更的,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备案。
    (一)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迁移、机动车所有人姓名(单位名称)变更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提交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和相关变更证明。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备案事项,重新核发行驶证。
    (二)机动车所有人联系方式变更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提交身份证明和行驶证。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办理备案。
    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名称或者号码变更的,可以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备案。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提交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备案事项。
    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因磨损、锈蚀、事故等原因辨认不清或者损坏的,可以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备案。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提交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在发动机、车身或者车架上打刻原发动机号码或者原车辆识别代号,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备案事项。
    第三节 转移登记

    第十八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自机动车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转移登记。
    机动车所有人申请转移登记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第十九条 申请转移登记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现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证明、凭证;
    (三)机动车登记证书;
    (四)机动车行驶证;
    (五)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或者海关批准的转让证明;
    (六)属于超过检验有效期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和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现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的,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一日内,确认机动车,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号牌、行驶证,确定新的机动车号牌号码,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转移事项,重新核发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现机动车所有人住所不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转移登记:
    (一)机动车与该车档案记载内容不一致的;
    (二)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海关未解除监管或者批准转让的;
    (三)机动车在抵押登记、质押备案期间的;
    (四)有本规定第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规定情形的。
    第二十一条 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没收并拍卖,或者被仲裁机构依法仲裁裁决,或者被人民法院调解、裁定、判决机动车所有权转移时,原机动车所有人未向现机动车所有人提供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或者行驶证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在办理转移登记时,应当提交人民法院出具的未得到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或者行驶证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或者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出具的未得到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或者行驶证的证明。车辆管理所应当公告原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或者行驶证作废,并在办理转移登记的同时,补发机动车登记证书。
    第四节 抵押登记

    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所有人将机动车作为抵押物抵押的,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抵押登记;抵押权消灭的,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解除抵押登记。
    第二十三条 申请抵押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由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并提交下列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登记证书;
    (三)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依法订立的主合同和抵押合同。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抵押登记的内容和日期。
    第二十四条 申请解除抵押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由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并提交下列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登记证书。
    人民法院调解、裁定、判决解除抵押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抵押权人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人民法院出具的已经生效的《调解书》、《裁定书》或者《判决书》,以及相应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解除抵押登记的内容和日期。
    第二十五条 机动车抵押登记日期、解除抵押登记日期可以供公众查询。
    第二十六条 有本规定第九条第(一)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或者第二十条第(二)项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抵押登记。对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或者机动车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不予办理解除抵押登记。
    第五节 注销登记

    第二十七条 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向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机动车时,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确认机动车并解体,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报废的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车辆管理所的监督下解体。
    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在机动车解体后七日内将申请表、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提交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出具注销证明。
    第二十八条 除本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外,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
    (一)机动车灭失的;
    (二)机动车因故不在我国境内使用的;
    (三)因质量问题退车的。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地车辆管理所应当办理注销登记:
    (一)机动车登记被依法撤销的;
    (二)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被依法收缴并强制报废的。
    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三)项规定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第二十九条 属于本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申请注销登记的,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登记证书;
    (二)机动车行驶证;
    (三)属于机动车灭失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灭失证明;
    (四)属于机动车因故不在我国境内使用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和出境证明,其中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海关出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
    (五)属于因质量问题退车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制造厂或者经销商出具的退车证明。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出具注销证明。
    第三十条 因车辆损坏无法驶回登记地的,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向车辆所在地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报废机动车。交售机动车时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确认机动车并解体,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报废的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报废地车辆管理所的监督下解体。
    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在机动车解体后七日内将申请表、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提交报废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
    报废地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并通过计算机登记系统将机动车报废信息传递给登记地车辆管理所。
    登记地车辆管理所应当自接到机动车报废信息之日起一日内办理注销登记,并出具注销证明。
    第三十一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管理所应当公告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
    (一)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机动车所有人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的;
    (二)机动车登记被依法撤销后,未收缴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
    (三)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被依法收缴并强制报废的;
    (四)机动车所有人办理注销登记时未交回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
    第三十二条 有本规定第九条第(一)项、第(八)项、第(九)项或者第二十条第(一)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之一的,不予办理注销登记。
    第六节 校车标牌核发

    第三十三条 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申请校车使用许可,应当按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教育行政部门送来的征求意见材料后,应当在一日内通知申请人交验机动车。
    第三十四条
    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申请人交验机动车之日起二日内确认机动车,查验校车标志灯、停车指示标志、卫星定位装置以及逃生锤、干粉灭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设备,审核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属于专用校车的,还应当查验校车外观标识。审查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行驶证;
    (三)校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四)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校车运行方案;
    (五)校车驾驶人的机动车驾驶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教育行政部门征求意见材料之日起三日内向教育行政部门回复意见,但申请人未按规定交验机动车的除外。
    第三十五条
    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按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后,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领取校车标牌。领取时应当填写表格,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校车驾驶人的机动车驾驶证;
    (三)机动车行驶证;
    (四)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校车使用许可;
    (五)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校车运行方案。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领取表之日起三日内核发校车标牌。对属于专用校车的,应当核对行驶证上记载的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对不属于专用校车的,应当在行驶证副页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
    第三十六条
    校车标牌应当记载本车的号牌号码、机动车所有人、驾驶人、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停靠站点、发牌单位、有效期限等信息。校车标牌分前后两块,分别放置于前风窗玻璃右下角和后风窗玻璃适当位置。
    校车标牌有效期的截止日期与校车安全技术检验有效期的截止日期一致,但不得超过校车使用许可有效期。
    第三十七条
    专用校车应当自注册登记之日起每半年进行一次安全技术检验,非专用校车应当自取得校车标牌后每半年进行一次安全技术检验。
    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在校车检验有效期满前一个月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检验合格标志。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确认机动车,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核发检验合格标志,换发校车标牌。
    第三十八条
    已取得校车标牌的机动车达到报废标准或者不再作为校车使用的,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拆除校车标志灯、停车指示标志,消除校车外观标识,并将校车标牌交回核发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专用校车不得改变使用性质。
    校车使用许可被吊销、注销或者撤销的,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拆除校车标志灯、停车指示标志,消除校车外观标识,并将校车标牌交回核发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第三十九条
    校车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停靠站点或者车辆、所有人、驾驶人发生变化的,经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应当按照本规定重新领取校车标牌。
    第四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每月将校车标牌的发放、变更、收回等信息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并通报教育行政部门。
    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自取得校车标牌之日起,每月查询校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录,及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核发校车标牌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每月汇总辖区内校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和交通事故等情况,通知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并通报教育行政部门。
    第四十一条
    校车标牌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向核发标牌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补领或者换领。申请时,应当提交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及机动车行驶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日内审核,补发或者换发校车标牌。
    第三章 其他规定

    第四十二条 申请办理机动车质押备案或者解除质押备案的,由机动车所有人和典当行共同申请,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和典当行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登记证书。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质押备案或者解除质押备案的内容和日期。
    有本规定第九条第(一)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质押备案。对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或者机动车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不予办理解除质押备案。
    第四十三条 机动车登记证书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领、换领。申请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身份证明,属于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的,还应当交验机动车。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确认机动车,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补发、换发机动车登记证书。
    启用机动车登记证书前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未申领机动车登记证书的,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领机动车登记证书。但属于机动车所有人申请变更、转移或者抵押登记的,应当在申请前向车辆管理所申领机动车登记证书。申请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交验机动车并提交身份证明。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五日内,确认机动车,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核发机动车登记证书。
    第四十四条 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领、换领。申请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身份证明。
    车辆管理所应当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未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号牌、行驶证,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补发、换发行驶证,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补发、换发号牌,原机动车号牌号码不变。
    补发、换发号牌期间应当核发有效期不超过十五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
    第四十五条 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车辆管理所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
    (一)未销售的;
    (二)购买、调拨、赠予等方式获得机动车后尚未注册登记的;
    (三)进行科研、定型试验的;
    (四)因轴荷、总质量、外廓尺寸超出国家标准不予办理注册登记的特型机动车。
    第四十六条 机动车所有人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应当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三)属于本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第(四)项规定情形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四)属于本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二)项规定情形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来历证明,以及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五)属于本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三)项规定情形的,还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属于本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需要在本行政辖区内临时行驶的,核发有效期不超过十五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需要跨行政辖区临时行驶的,核发有效期不超过三十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属于本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情形的,核发有效期不超过九十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
    因号牌制作的原因,无法在规定时限内核发号牌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核发有效期不超过十五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
    对具有本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之一,机动车所有人需要多次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的,车辆管理所核发临时行驶车号牌不得超过三次。
    第四十七条 机动车所有人发现登记内容有错误的,应当及时要求车辆管理所更正。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五日内予以确认。确属登记错误的,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更正相关内容,换发行驶证。需要改变机动车号牌号码的,应当收回号牌、行驶证,确定新的机动车号牌号码,重新核发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第四十八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被盗抢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根据刑侦部门提供的情况,在计算机登记系统内记录,停止办理该车的各项登记和业务。被盗抢机动车发还后,车辆管理所应当恢复办理该车的各项登记和业务。
    机动车在被盗抢期间,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或者车身颜色被改变的,车辆管理所应当凭有关技术鉴定证明办理变更备案。
    第四十九条 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在机动车检验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检验合格标志。
    申请前,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申请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行驶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确认机动车,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第五十条 除大型载客汽车以外的机动车因故不能在登记地检验的,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委托核发检验合格标志。申请前,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将涉及机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申请时,应当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或者行驶证。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出具核发检验合格标志的委托书。
    机动车在检验地检验合格后,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向被委托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检验合格标志,并提交核发检验合格标志的委托书。被委托地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按照本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营运货车长期在登记以外的地区从事道路运输的,机动车所有人向营运地车辆管理所备案登记一年后,可以在营运地直接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并向营运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检验合格标志。
    第五十一条 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持行驶证向机动车登记地或者检验合格标志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领或者换领。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补发或者换发。
    第五十二条 办理机动车转移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后,原机动车所有人申请办理新购机动车注册登记时,可以向车辆管理所申请使用原机动车号牌号码。
    申请使用原机动车号牌号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办理转移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后六个月内提出申请;
    (二)机动车所有人拥有原机动车三年以上;
    (三)涉及原机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第五十三条 确定机动车号牌号码采用计算机自动选取和由机动车所有人按照机动车号牌标准规定自行编排的方式。
    第五十四条 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理申请各项机动车登记和业务,但申请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的除外。对机动车所有人因死亡、出境、重病、伤残或者不可抗力等原因不能到场申请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的,可以凭相关证明委托代理人代理申领。
    代理人申请机动车登记和业务时,应当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所有人的书面委托。
    第五十五条 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代理人申请机动车登记和业务,应当如实向车辆管理所提交规定的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一)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及其挂车的车身或者车厢后部未按照规定喷涂放大的牌号或者放大的牌号不清晰的;
    (二)机动车喷涂、粘贴标识或者车身广告,影响安全驾驶的;
    (三)载货汽车、挂车未按照规定安装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粘贴车身反光标识的;
    (四)机动车未按照规定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
    (五)改变车身颜色、更换发动机、车身或者车架,未按照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时限办理变更登记的;
    (六)机动车所有权转移后,现机动车所有人未按照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的时限办理转移登记的;
    (七)机动车所有人办理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机动车档案转出登记地车辆管理所后,未按照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时限到住所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机动车转入的。
    第五十七条 除本规定第十条和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外,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数据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并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八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机动车登记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撤销机动车登记;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申请机动车登记。对涉嫌走私、盗抢的机动车,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办理补、换领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等业务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在本规定的处罚幅度范围内,制定具体的执行标准。
    对本规定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理程序按照《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执行。
    第六十条 交通警察违反规定为被盗抢、走私、非法拼(组)装、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办理登记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分,经教育不改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按照《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规定予以辞退;对聘用人员予以解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 交通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对聘用人员予以解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确认机动车和审查证明、凭证的;
    (二)故意刁难,拖延或者拒绝办理机动车登记的;
    (三)违反本规定增加机动车登记条件或者提交的证明、凭证的;
    (四)违反本规定第四十四条的规定,采用其他方式确定机动车号牌号码的;
    (五)违反规定跨行政辖区办理机动车登记和业务的;
    (六)超越职权进入计算机登记系统办理机动车登记和业务,或者不按规定使用机动车登记系统办理登记和业务的;
    (七)向他人泄漏、传播计算机登记系统密码,造成系统数据被篡改、丢失或者破坏的;
    (八)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九)强令车辆管理所违反本规定办理机动车登记的。
    第六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本规定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所列行为之一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处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本规定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所列行为之一,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六十三条 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种类、式样,以及各类登记表格式样等由公安部制定。机动车登记证书由公安部统一印制。
    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制作应当符合有关标准。
    第六十四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进口机动车是指:
    1.经国家限定口岸海关进口的汽车;
    2.经各口岸海关进口的其他机动车;
    3.海关监管的机动车;
    4.国家授权的执法部门没收的走私、无合法进口证明和利用进口关键件非法拼(组)装的机动车。
    (二)进口机动车的进口凭证是指:
    1.进口汽车的进口凭证,是国家限定口岸海关签发的《货物进口证明书》;
    2.其他进口机动车的进口凭证,是各口岸海关签发的《货物进口证明书》;
    3.海关监管的机动车的进口凭证,是监管地海关出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
    4.国家授权的执法部门没收的走私、无进口证明和利用进口关键件非法拼(组)装的机动车的进口凭证,是该部门签发的《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车证明书》。
    (三)机动车所有人是指拥有机动车的个人或者单位。
    1.个人是指我国内地的居民和军人(含武警)以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华侨和外国人;
    2.单位是指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外国驻华使馆、领馆和外国驻华办事机构、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
    (四)身份证明是指:
    1.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身份证明,是该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加盖单位公章的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机动车所有人为单位的内设机构,本身不具备领取《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条件的,可以使用上级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作为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上述单位已注销、撤销或者破产,其机动车需要办理变更登记、转移登记、解除抵押登记、注销登记、解除质押备案、申领机动车登记证书和补、换领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已注销的企业的身份证明,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证明。已撤销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身份证明,是其上级主管机关出具的有关证明。已破产的企业的身份证明,是依法成立的财产清算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
    2.外国驻华使馆、领馆和外国驻华办事机构、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的身份证明,是该使馆、领馆或者该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出具的证明;
    3.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在暂住地居住的内地居民,其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以及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
    4.军人(含武警)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在未办理《居民身份证》前,是指军队有关部门核发的《军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兵证》、《离休证》、《退休证》等有效军人身份证件,以及其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出具的本人住所证明;
    5.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其入境时所持有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和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
    6.台湾地区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其所持有的有效期六个月以上的公安机关核发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外交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和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
    7.华侨的身份证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
    8.外国人的身份证明,是其入境时所持有的护照或者其他旅行证件、居(停)留期为六个月以上的有效签证或者居留许可,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住宿登记证明;
    9.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的身份证明,是外交部核发的有效身份证件。
    (五)住所是指:
    1.单位的住所为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的地址;
    2.个人的住所为其身份证明记载的地址。在暂住地居住的内地居民的住所是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记载的地址。
    (六)机动车来历证明是指:
    1.在国内购买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全国统一的机动车销售发票或者二手车交易发票。在国外购买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该车销售单位开具的销售发票及其翻译文本,但海关监管的机动车不需提供来历证明;
    2.人民法院调解、裁定或者判决转移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人民法院出具的已经生效的《调解书》、《裁定书》或者《判决书》,以及相应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3.仲裁机构仲裁裁决转移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仲裁裁决书》和人民法院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4.继承、赠予、中奖、协议离婚和协议抵偿债务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继承、赠予、中奖、协议离婚、协议抵偿债务的相关文书和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
    5.资产重组或者资产整体买卖中包含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资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6.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统一采购并调拨到下属单位未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全国统一的机动车销售发票和该部门出具的调拨证明;
    7.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已注册登记并调拨到下属单位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该单位出具的调拨证明。被上级单位调回或者调拨到其他下属单位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上级单位出具的调拨证明;
    8.经公安机关破案发还的被盗抢且已向原机动车所有人理赔完毕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权益转让证明书》。
    (七)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是指:
    1.机动车整车厂生产的汽车、摩托车、挂车,其出厂合格证明是该厂出具的《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
    2.使用国产或者进口底盘改装的机动车,其出厂合格证明是机动车底盘生产厂出具的《机动车底盘出厂合格证》或者进口机动车底盘的进口凭证和机动车改装厂出具的《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
    3.使用国产或者进口整车改装的机动车,其出厂合格证明是机动车生产厂出具的《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或者进口机动车的进口凭证和机动车改装厂出具的《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
    4.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扣留、没收并拍卖的未注册登记的国产机动车,未能提供出厂合格证明的,可以凭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行政执法机关出具的证明替代。
    (八)机动车灭失证明是指:
    1.因自然灾害造成机动车灭失的证明是,自然灾害发生地的街道、乡、镇以上政府部门出具的机动车因自然灾害造成灭失的证明;
    2.因失火造成机动车灭失的证明是,火灾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部门出具的机动车因失火造成灭失的证明;
    3.因交通事故造成机动车灭失的证明是,交通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因交通事故造成灭失的证明。
    (九)本规定所称“一日”、“二日”、“三日”、“五日”、“七日”、“十日”、“十五日”,是指工作日,不包括节假日。
    临时行驶车号牌的最长有效期“十五日”、“三十日”、“九十日”,包括工作日和节假日。
    本规定所称以下、以上、以内,包括本数。
    第六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2004年4月30日公安部发布的《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72号)同时废止。本规定实施前公安部发布的其他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 第124号 《机动车登记规定》
    https://hgh.122.gov.cn/views/help-qa-fun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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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03-11 13:41   0人喜欢
     [全国政协委员、香港恒基兆业地产有限公司副主席、中华海外联谊会副会长李家杰]:我的发言题目是:发出中国声音 讲好中国故事。[09:00]
      [李家杰]:中央政府提出的“十三五”规划是中华民族通向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的路线图。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是最吸引全球目光的“中国故事”,而“十三五”期间也是发出中国声音的最佳历史机遇期。作为一个长期参与全球竞争的企业界人士,我对话语权的重要性有深切体会。最初的国际竞争是对资源的竞争,随后是对市场的竞争,与其追逐稀缺的物质资源,不如追逐稀缺的需求市场;今天则是对规则的竞争,谁能定义规则,谁就站在全球价值链的顶端。规则的竞争实质上是话语权的竞争。[09:01]
      [李家杰]:我认为,发出中国声音、讲好中国故事,关键在于找准世界需求。只有满足全球需求,中国故事才能成为国际社会认真倾听的“中国好声音”。只要我们立足世界需求,便可发现,中国故事有以下三个发力点:首先,中国的社会发展是一个满足世界生态需求的中国故事。在能源消耗上,美国人均年消费石油二十二桶多,中国只能在人均年消费石油两桶多的情况下,以不断降低能耗求得发展。如果全世界都追求美国人的这种高能耗生活方式,那么地球承载力必将突破极限,全球资源掠夺战争必会降临。西方是以权利为本位,如果任由权利逻辑的单向扩张,那么释放出来的权利诉求和物质欲望应该如何负担?这是全世界都要正视的难题。中国故事所提供的解答则是从权利本位转向责任本位。中华民族素来以责任为本位,强调责任高于权利,父母对子女承担教养责任,今人对后人承担历史责任,所以每个地区的人也应当对地球承担生态责任。[09:01]
      [李家杰]:第二,中国故事为世界提供一个“善治”的新版本。中央政府提出的“国家治理”是一个好概念。它好在直接面对全球的“善治”需求,超越了意识形态和体制的对立及差异。中国自改革开放以来,为实现13亿人口大国的经济繁荣和社会稳定,采取了一系列治国措施,并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卓越成就。例如,此次我们共同讨论的“十三五”规划,这其实是以目标管理为核心的治理方式,既有凝聚全民族发展意志的刚性,又有充分讨论沟通、尊重各界智慧的弹性,无疑是满足世界治理需求的好声音。又如我们的政治协商制度,类似模式还有很多,都值得认真提炼和总结。在此方面,我建议中央政府可以定期举办世界市长论坛,为世界各地不同体制、不同宗教文化、不同发展水平的城市长官提供一个政府管治经验的交流平台。扶贫、基建、反恐、网络、协商民主等议题都可以成为每届世界市长论坛的主题,中国的市长们可以透过这个平台,向世界讲述中国治理的故事,当中会有不足乃至教训,但成就有目共睹。[09:02]
      [李家杰]:第三,中国的传统文化是一个满足世界人心需求的中国故事。当今时代以西方价值观为主导,中华民族在兼容、借鉴的同时,也更深刻地体会到:中国传统文化的“德性先于自由”“义务重于权利”“群体高于个人”“和谐高于冲突”等价值观更能满足当今世界的人心需求。中国传统文化的要义、精髓,与国际发展战略紧密结合,才是更好的中国故事。例如,在“一带一路”国家战略中,中国应大力增进与沿线各国人民的人文交流及文明借鉴。同时,美国通过好莱坞宣传美国价值观,我们同样可以采用电影、音乐等向世界传播中国价值观,彰显传统文化的当代生命力。甚至可以考虑在三大中国电影奖项外,单独设立文化奖项,以表彰及鼓励那些票房巨大,又极具中国价值观的优秀影视作品。[09:05]
      [李家杰]:综上,如果中央政府能围绕这三个方面的世界需求而发出中国声音,那么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中国故事将不再是西方理论的注脚,而是中国对整个国际社会的巨大贡献。[09:05]
      [齐续春]:现在请孟晓驷委员发言,王兴东委员准备。[09:05]

    [全国政协委员、全国妇联副主席、书记处书记、党组副书记孟晓驷]:我的发言题目是:完善两孩政策配套措施 保障妇女生育与就业同时兼顾。[09:06]
      [孟晓驷]:2016年新年伊始,全面两孩政策正式实施。这项政策有利于进一步释放生育潜力,减缓人口老龄化压力,增加劳动力供给,降低居高不下的出生性别比,因而得民心、顺民意,功在当代,利在千秋。全面两孩政策一出台就迅速点燃舆情,“生还是不生”一时竟成为人们热议的话题。大家在欢迎、欢呼的同时,也不乏疑虑和担心。在现实中,育龄妇女的再生育行为与预期相比尚存较大距离,妇女总和生育率明显低于更替水平。我们在调查中发现,许多妇女并非“不想生”,而是“不敢生”和“生不起”。就业困难、经济负担、照料负担像三座小山,压在她们心头与肩头。[09:07]
      [孟晓驷]:有人说为避免因生育而被用人单位“秒拒”,女性求职简历上最关键的话就是“已婚,有两个孩子”。此话虽属戏谑,却非空穴来风。某晚报消息《女子怀二胎被要求“主动”辞职》在网络上引发热议。相关调查发现,这种现象并非个案。虽然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解雇怀孕的女员工,但有些单位通过各种方式使怀孕的女员工感觉“待不下去”而“主动”辞职,还有一些单位为避免孕产期用工成本不愿招录女性。这就使想就业、有职业发展愿望的女性难免对生育产生顾虑,特别是“生二孩”。[09:09]
      [孟晓驷]:养育孩子的经济负担居高不下,家庭照料负担沉重。一方面,公共托幼服务还不能满足群众需求,特别是针对零到三岁孩子的公共托幼服务几乎为空白,而雇人照料孩子的费用甚至可能超过夫妻一方劳动收入;另一方面,计划生育政策实施以来形成的优生优育理念,使多数家庭对子女养育的投入和期望不断提升,更映衬出相关公共服务的短缺。[09:10]
      [孟晓驷]:基于上述原因,生育对妇女的劳动参与、职业发展和家庭生活难免产生负面影响,使很多妇女和家庭陷于“生”与“不生”的纠结境地。因此,落实全面两孩政策不能止步于松开“一个孩子”的政策,还需系列配套措施,解除女性和家庭后顾之忧,才能激发育龄夫妇再生育愿望,使好政策更好落地,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果。[09:10]
      [孟晓驷]:鉴此,我们建议:1.大力发展公共托幼设施和服务,减轻家庭照料负担。建议加大对托幼设施及服务的多渠道投入,特别是完善零到三岁孩子托幼设施及服务,加强对托幼服务的职业培训和政府监管,为家庭提供更多的优质安全、接送方便、能负担起的公共托幼服务,减轻家庭照料负担。[09:10]
      [孟晓驷]:2.出台激励措施,促进工作与家庭平衡。一是完善生育保险制度,规范内容、扩大覆盖、落实待遇,提高统筹层次,实现政府托底。二是参考国际经验,推行男女共享的带薪育儿假,鼓励男女共同分担育儿责任。三是出台降低企业雇佣女性用工成本的积极措施,营造家庭友好型工作环境。[09:12]
      [孟晓驷]:3.加大执法监管,消除就业歧视。继续采取有效措施,落实《就业促进法》,尽快制定《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实施细则,进一步完善劳动力市场就业歧视监管机制。值得强调的是,妇女是我国具有潜力的优质劳动力资源,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夫妻双方均就业的家庭是我国家庭的主流。帮助女性平衡工作与生育,不仅有利于女性个人发展,也有利于家庭幸福,有利于全面两孩政策实施、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和社会经济长远发展。[09:12]
      [孟晓驷]: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发展离不开妇女,发展要惠及包括妇女在内的全体人民。”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明确了“促进社会性别平等”的相关要求,当前的任务是认真予以落实。我们期待全面两孩政策配套措施加快出台,且更为精准、更有温度,使这项政策的实施为百姓带来更多安心、更多实惠,真正实现利民利国。[09:13]


    [齐续春]:现在请王兴东委员发言,王永庆委员准备。[09:14]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电影家协会副主席、中国电影文学学会会长王兴东]:我的发言题目是:创新是文艺的生命 原创是竞争的力量。[09:14]
      [王兴东]:《中共中央关于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艺的意见》提出把创新精神贯穿创作生产全过程。重点扶持文学、剧本、作曲等原创性、基础性环节,注重富有个性化的创造,避免过多过滥的重复改编。当下文艺原创疲软主要是急功近利,心态浮躁。改编的多了,原创的少了;模仿的多了,创新的少了;离银行近了,离生活远了;离网络近了,离群众远了。嚼别人嚼过的馍,踩别人的脚印走,拆别人的旧毛衣重织一遍,买外国的版权贴中国的标签。习总书记指出:“文艺创作中出现的一些问题,同创新能力不足很有关系。”[09:15]
      [王兴东]:创新是文艺的生命,原创是竞争的力量。原创版权在创造世界,在影响世界。美国电影以版权分账长驱直入,抢占我们的市场,影响我们的心灵。面对激烈的竞争,如何提高文艺原创能力?我建议:一、全面提高保护原创的法度,加强打击侵权的力度。抄袭剽窃者应列入黑名单,整肃行业道德。原创是用心血浇灌的花,用情感酿造的蜜。抄袭可耻,剽窃可恶,模仿可怜,复制可悲,创新可贵,原创可敬。《剧本修改谁说了算》成为某省高考试题,足可见未经原作授权随意篡改剧本,在国内已屡见不鲜。导演改,演员改,雇佣枪手随意瞎改,改得面目全非。只有全面执行《著作权法》和《伯尔尼公约》赋予作者各项法定权利,才能激发创新活力,繁荣原创成果。《电影产业促进法(草案)》连电影院消防和卫生都纳入法条,电影赖以生存的剧本创作和保护却被忽略在外,舍本求末的立法必须纠正过来。[09:16]
      [王兴东]:二、提升尊重原创的温度,体现内容为王的高度。没有作曲家的总谱,音乐会不能开演。没有剧本,一切戏剧都无从开场。原创虽居幕后,内容为王,原创为首,其艰辛的发明和艰苦创造的成果,是整个文化产业链条的命根子,理应受到尊重。现在看电影电视剧不知是谁编剧的。一长串总策划、总顾问、总监制、总统筹、总制片、总协调署名在前,编剧不知塞在哪个位置。影片成功重导演,崇明星,媒体热衷于炒作明星的外形,关注表皮,而无视根本,漠视原创。《哈利·波特》拍摄8部电影,5位导演没有一位自称是导演作品,伦敦奥运会上原作者罗琳被高高托起。一个尊重知识产权的民族,享受文化作品,应怀有饮水思源的社会良知,崇尚创新从尊重原创开始。对阎肃老师的宣扬,令我看到,原创享有的知名度,体现了国家的文明程度。[09:18]
      [王兴东]:三、原创享有衍生产品的额度,才能克服有数量无质量的创作态度。原创者应对其作品享有类似物权的控制权利,终身受益。美国、日本电影编剧可以在互联网手机分享收益,而我们编剧少有享受衍生产品的权益。一锤子买卖,短期效应,机械化生产,未经消化,急于推出,粗制滥造。只有保障原创的智慧成为永久的实惠,才会有十年磨一剑的精品问世。[09:19]
      [王兴东]:四、作者扎根生活的深度,决定原创质量的精度。文艺创作是心灵工程,深入生活就是深入人心,投入多少感情就会产出多少感情。作者只有迈入百姓家的门槛,才能走入百姓的心坎,作品才会吸引观众迈进剧院的大门槛。一切有筋骨、有道德、有温度的原创,必然植根于中国生活的土壤。应加大扶持作者深入生活,孵化原创,重奖原创。[09:20]
      [王兴东]:培育原创,保护原创,尊重原创,文艺才能源远流长。原创就是力量,原创就是胆量,敢同一切外来文化较量,唯有原创才能体现中国文艺家的智慧含量,才能传播中国精神的正能量。[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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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03-11 13:42   0人喜欢
    [齐续春]:现在请王永庆委员发言,苏华委员准备。[09:21]
      [全国政协委员、全国政协经济委员会副主任、民建中央副主席王永庆]:我的发言题目是:加快科技成果转化 促进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09:21]
      [王永庆]: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是主动适应和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实现我国经济提质增效升级的必由之路。2015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再次强调,“要坚持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当前科技成果转化不畅、自主创新能力不足,已成为制约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的重要瓶颈,致使一些科技成果躺在实验室里“沉睡”,成果变“陈果”,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体制机制方面,国有科技成果资产价值评估难,影响科技人员积极性;现行评价体系使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对科技成果转化既无主动投入的义务,又无自觉投入的动力,高等学校科研成果转化率低,仅约10%。二是企业自身方面,能够进行自主创新的企业还不多,与高校和科研院所缺乏有效转化机制;企业自主创新主体地位不突出,国有企业创新动力不足,民营企业有动力但创新能力不足;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不够,降低企业创新投入和引进先进技术的积极性。三是市场环境方面,科技成果转化资金投入严重不足,间接性市场引导机制尚未建立;服务科技成果转化多以政府力量为主,市场力量仍较薄弱,科技成果转化平台建设、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发展、创新型人才及科技成果转化专业人才培养等相对不足。[09:23]
      [王永庆]:为加快科技成果转化,支撑企业技术创新,使我国尽早进入创新型国家行列,建议:1.尽快出台国有科技成果无形资产管理办法。改革国有科技成果无形资产管理体制,对技术类无形资产处置等相关配套文件中明确授权、实施细则及流程指导,赋予单位、研发团队、科技人员对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的自主权,简化行政审批、备案程序。允许通过协议定价、挂牌交易、拍卖等市场机制方式确定国有科技成果无形资产价格。[09:23]
      [王永庆]:2.改革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科研评价体系。从服务国家发展战略出发,除少数研究型高等学校从事重大基础研究外,对大多数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应规定进行技术转移活动是一种责任,并将科技成果市场贴近度、转化率、产学研合作的项目数量、项目带动产业发展的产值等纳入科研评价体系。[09:24]
      [王永庆]:3.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扩大知识产权法院和巡回法庭的设立,整合知识产权司法资源,突破地方保护主义壁垒;探索建立“技术调查官”制度,为知识产权案件审理提供专业支持;颁布相关指导案例和司法解释,统一知识产权审判标准;提高判决执行率。[09:24]
      [王永庆]:4.培育有核心竞争力的创新型企业。推进以企业为主体的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鼓励企业建立技术中心,把中试环节放在企业,院校和企业建立转化机制,最终授权团队转化。加大力度支持企业联合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组建产业技术研究院和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等新型产学研合作组织。[09:25]
      [王永庆]:5.完善创新投融资体系。建立多渠道的高技术产业投融资体系,鼓励公益性或社会资本进入成果转化和创新创业环节。统筹考虑降低投资风险,建立针对各个环节的投资渠道,保障科技成果从研发、策划、孵化、产业化的资金供给。鼓励创投机构在创新型中小企业初创期介入。[09:25]
      [王永庆]:6.提高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业水平。一是搭建不同层次科技成果转化平台,促进专业化对接平台建设。改革国家科技成果登记管理制度,建立科技成果定期发布机制。二是加快培育社会化、市场化、专业化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并对其加强指导和监管。通过后补助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科技服务业向经营专业化、功能投行化、收益股份化、信誉品牌化方向发展。三是加快培育技术经纪市场,建设一支懂专业、懂管理、懂市场的技术经纪人队伍。推动在有条件的高等学校设立科技成果转化、技术转移、技术评估专业,培养科技成果转化所需专业人才。[09:27]
      [齐续春]:现在请苏华委员发言,姚克委员准备。[09:27]
      [全国政协委员、四川现代教育集团董事长、中华职业教育社副理事长苏华]:我的发言题目是:增加职教高考 做到因材施考。[09:28]
      [苏华]:高考是一项涉及千家万户、关乎国家未来的系统工程。自1977年恢复高考至今,30多年来,高考制度不断改革和调整,为学生成长、国家选才、社会公正作出了历史性贡献,成为我国高校录取最重要依据。与普通高中、普通高校火热招生相比,职业教育虽然承担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的重大任务,但招生困难,举步维艰。根据教育部公布的数据,2014年,全国普通高中招生人数796.6万人,中职招生619.8万人,普职比约为1.3:1,远低于国务院文件提出的“总体保持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中招生规模大体相当”的要求。2010年至2014年,全国中职学校减少2063所,其中民办中职校减少25%,在校生减少38%,专任教师减少28%。[09:28]
      [苏华]: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十三五”规划的建议提出,要落实并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优化人才培养机制,推动人才结构战略性调整,并把培养战略科学家、科技领军人才和高技能人才队伍放在同等重要位置。为了适应我国经济调结构转方式、提质增效、创新发展对技术技能人才的更高要求,中职学生必须从“就业为主”转变为“升学就业并行”。[09:29]
      [苏华]:目前的高考主要为普通高中毕业生服务,如果说普通高中毕业生升入本科高校的通道是阳关大道,那么中职学生的通道就是羊肠小道。中职学生升入本科学校,只能选择参加普通高校职教师资和高职班对口招生考试,这项考试仍采用“3+X”笔试闭卷考试形式,没有考核学生的操作技能,而且招录数量极少,录取比例很低,完全不能满足学生升学需求。只用普通高考一个标准和规则来评价所有学生,难免会产生“龟兔赛跑”现象。如果龟兔不是“赛跑”而是“赛泳”呢?结果可能大相径庭。只有根据参赛者自身情况,自由选择“赛跑”或“赛泳”,才能让每个人都公平享有人生出彩和梦想成真的机会。因此,两类教育应对应两类考试,增加设置面向中职生的职教高考,实施因材施考,最后做到择材录取。为此,建议:[09:30]
      [苏华]:深化职普融通,做到因材施教。大力支持普通高中和职业高中多样化发展,形成学分互认、学籍互转机制;学生可根据自身兴趣,在两类学校间自由转学,为学生成才提供多样化教育平台;在实施“立德树人”素质教育前提下,根据学生自愿选择进行分类考试辅导,达到因材施教目的。[09:31]
      [苏华]:增加职教高考,做到因材施考。独立设置职业教育高考,实行“30%文化素质+70%职业技能”考核方式,形成两类教育、两类高考“双轨制”格局,体现因材施考公平性,促进学术型、研究型人才与技术型、技能型人才共同发展;普通高中学生和职校学生自由选择参加职教高考和普通高考。[09:32]
      [苏华]:改革招录办法,做到择材录取。在全国招生计划中调整面向中职生的比例,逐步实现两类考试在录取人数上大体相当,体现择材录取的公平性。高等职业院校以招录中职毕业生为主,不少于1/2;转型高校或应用技术性较强的本科院校应不少于1/3;“211”“985”等一本院校中的应用技术型专业也应确定一定比例面向中职招生。[09:32]
      [苏华]:人才没有地域和领域限制,教育没有三六九等区分,普通教育和职业教育只是类型不同,不是层次差异。行行能出状元,人人皆可成才。我们需要仰望星空的科学巨擘,也离不开脚踏实地的能工巧匠。人才培养对接用人需求,两类高考选拔各类人才。科学育才选才用才,让每个人的天赋及时发现、让每个人的才能充分施展、让每个人都有创新创业的舞台,形成人才辈出、人尽其才、才尽其用的生动局面,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注入不竭动力![09:34]
      [齐续春]:现在请姚克委员发言,郭允冲委员准备。[09:34]
      [全国政协委员、浙江省政协副主席、农工党浙江省主委姚克]:我的发言题目是:“三医联动”靠体制保障 医改难题有中国解法。[09:34]
      [姚克]:医改已进入第八个年头,医改成果亟待巩固,体制机制障碍急需破除。根据农工党中央调研情况,现对推广三个代表性医改模式提出如下建议。[09:35]
      [姚克]:第一,推广福建三明经验,破除部门利益藩篱,实现“三医联动”。中共十八届五中全会明确了实行医疗、医保、医药联动的改革方向。“三医联动”,由谁始动?大多数专家认为:医改主要应改医保。医保在“三医联动”中发挥着关键的杠杆作用,对医疗医药资源产生牵一发而动全身的配置功能。医保应从传统的防范经济风险向防范健康危害风险的方向转变。在快速老龄化和慢病“井喷”的严峻挑战面前,建立集医疗服务、医疗保障、医药供给于一身的体制势在必行,部门分治格局已难担引领深化医改之重任。福建三明通过组建“三医联动”的强有力组织领导体制,使深化医改柳暗花明。事实上,三明此举是逼出来的,其改革的起因是城镇职工医保基金面临入不敷出的崩盘风险。“逼上梁山”后,政府方显打破部门利益藩篱的勇气与魄力,将三医职责整合到市医改领导小组,党委充分授权,由一位市领导主管,开启了三保合一的有力举措,成立了市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医保资金巨亏、管理成本高昂等老大难问题迎刃而解。采取次均定额预付、单病种付费等改革举措,医保基金扭亏为盈。通过“一品两规”和“药品采购院长负责制”等措施,药品招采趋于合理,过度医疗受到遏制。结余经费用于提高医疗服务价格,医务人员收入大幅提升。我们认为,三明经验应在医改试点省中推广,国务院医改领导小组要强化“三医联动”的组织领导作用,组建统一的国家医保管理机构,为深化医改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09:37]
      [姚克]:第二,推广安徽新农合经验,勇闯大病医保难关,消除因病致贫。安徽2003年建立新农合制度,2008年实现全省覆盖,形成了“省级定政策、市级抓落实、县级管执行、全省六统一”的体制,“三医”由卫生部门统筹管理。至今,参保人数5190万,住院补偿比例58.53%,筹资1109亿元,支出1015亿元,收支平衡,参合农民广泛受益。完成了180种常见病的病种付费改革,并将住院即时结报扩大到了省外,与医疗救助有机衔接。大病保险全覆盖,大病保障实际补偿水平近80%,超大额患者接近90%,大病保险已使20余万人受益,补偿金达9.8亿元。这为精准扶贫提供了有力的健康支撑。“县域医疗共同体”和分级诊疗得以实施。全省有26个县实现新农合与城镇居民医保的两保合一。上述改革实践破解了众多医改难题,群众的医改获得感实实在在,关键在于大卫生体制对医保和医疗统一负责,实现了基金使用效率最大化和医疗服务质量最优化。我们呼吁:这一使安徽广大城乡居民受益的管理制度应坚持下去,广泛推广![09:39]
      [姚克]:第三,推广上海社区卫生经验,创新家庭医生签约模式,有效管控慢病。慢病是我国主要健康威胁,慢病防控重点在基层,而基层的短板是人才匮乏。上海家庭医生签约模式的改革使该难题破解有望。2011年,上海开展10个区的家庭医生制度建设试点,实行一个社区家庭医生、一家区级医疗机构、一家市级医疗机构的签约模式,优先向老年人与慢病居民签约。目前245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立家庭医生制度,3816名家庭医生服务于936万居民,“管健康”和“管费用”并举,实行家庭医生初诊制和转诊制,有效管控了197万高血压患者和60万糖尿病患者。防治有机结合。该模式值得大力推广。[09:40]
      [姚克]:以上医改典型表明,我国医改实践显示出强大创新活力与实施成效。若能扩大实践范围,凝炼政策要点升华为制度保障,并“以钉钉子精神抓好改革落实,盯着抓、反复抓”,必能抓出成效,世界性医改难题的中国解法将转化成我国的制度优势,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之健康中国目标定会如期实现![09:41]
      [齐续春]:现在请郭允冲委员发言,邵琪伟委员准备。[0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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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03-11 13:43   0人喜欢
    [全国政协委员、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原副部长、党组成员郭允冲]:我的发言题目是:坚持就业优先 促进就业公平 以创业带动就业。[09:42]
      [郭允冲]:就业是民生之本,没有稳定的就业,发展注定不可持续,百姓也注定不会幸福。《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高度重视就业工作,指出要“坚持就业优先战略,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创造更多就业岗位,着力解决结构性就业矛盾。”我认为,在一般情况下,只要政策和工作到位,“十三五”规划规定的就业任务是可以完成的。同时也要看到,“十三五”时期全国城镇年均新增劳动力约1500万人,总量压力依然较大,结构性矛盾将更加突出,主要体现在:经济发展处于新旧动能转换阶段,就业总体吸纳能力有所减弱;“去产能”将对部分地区、部分行业的就业岗位产生较大影响,失业人员再就业成为不可回避的现实问题;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将加剧结构性失业的阵痛,招工难与就业难“两难”并存;资源枯竭地区、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生态脆弱地区等重点地区,大龄求职人员、残疾人、长期失业人员等重点群体就业难度加大。因此,做好就业工作,确保就业稳定,仍是“十三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任务。为此,提出如下建议:[09:44]
      [郭允冲]:一、切实把政府的就业责任落到实处。要继续坚持就业优先的方针,把促进就业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优先目标,把稳定和扩大就业作为经济运行合理区间的下限,把就业作为考核各级政府政绩的重要指标,进一步强化政府促进就业和就业公平的法律责任。要深化对“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认识,明确创业创新的目的是带动经济增长、就业数量和质量的提升,避免一哄而上,以行政力量过度推动和盲目创业,或以鼓励创业为名推卸政府的就业责任。[09:44]
      [郭允冲]:二、把基本建立起城乡一体化的就业公共服务体系作为落实“十三五”规划的刚性任务。长期以来,我国就业公共服务政策碎片化、机构分散化、内容粗放化,导致投入不少,效果欠佳。建议在“十三五”时期通过建立统一规范、依法保障的就业公共服务体系,推动统一规范、依法保障的就业市场的建立。要着力构建城乡一体化的就业信息系统,实现人岗精准对接;探索开展就业需求预测评估并向社会公开发布,引导学校专业设置、培训机构业务开展和劳动者自主选择;研究制定城乡一体化的政策制度,促进劳动力市场的平衡与稳定。[09:45]
      [郭允冲]:三、融学业、就业、职业、创业于一体,为创业提供有力的政策支持。要建立与中小微企业发展相适应的金融服务机构,着力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老大难”问题。强化创业培训,全面提升创业者的创业就业能力。完善创业服务体系和方法,为创业提供针对性强的扶持和服务政策。健全创业准入和退出机制,大力发展风险投资、天使基金,解除创业者的后顾之忧。要加大项目政策资金支持和对口援助力度,大力解决新疆、西藏等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就业问题。帮助生态保护地区发展后续产业,变生态保护压力为就业岗位来源。实施再就业计划,帮助结构调整中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09:46]
      [郭允冲]:四、以“中国制造2025”倒逼教育体制改革,使之同经济发展与劳动就业相衔接。要以实施“中国制造2025”战略为契机,着力把经济发展转变到依靠劳动力素质提高和科技进步的轨道上来,逐步实现以“知识经济”替代“肌肉经济”、用“人才红利”替代“人口红利”。高等教育要根据市场需求变化及时调整专业课程设计,强化能力培养。要强化职业教育,逐步将职业教育比重提高到占全体适龄青年的70%左右。[09:47]
      [齐续春]:现在请邵琪伟委员发言,王国强委员准备。[09:48]
      [全国政协委员、国家旅游局原局长、党组书记邵琪伟]:我的发言题目是:旅游业在扶贫攻坚中大有可为。[09:48]
      [邵琪伟]: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农村贫困人口脱贫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最艰巨的任务。这是一块总量大、任务重、防返贫难的“难啃的硬骨头”。旅游业作为朝阳产业、绿色产业、开放产业和民生产业,与“十三五”规划提出的“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高度契合,在扶贫攻坚中大有可为。[09:49]
      [邵琪伟]:一、旅游扶贫具有独特优势。旅游扶贫门槛低、投资少、就业容量大、见效快。从农村的“能工巧匠”到家庭农妇都能参与,甘肃陇南一些农村妇女,依靠出售手工编织品、西和刺绣,每天可挣100元左右。全国类似的实例数不胜数。预计到2020年,旅游将带动全国约1200万贫困人口脱贫,约占贫困人口的17%。旅游扶贫是“造血式”扶贫,可持续性强。通过开发贫困地区的旅游资源,形成农家乐、牧家乐、藏家乐及其他特色旅游产品,构建旅游产业链,是开发式、产业化扶贫,具有培育特色产业、增强发展能力的造血功能。旅游扶贫是物质和精神“双扶贫”。通过与全国乃至世界各地旅游者的直接交流,贫困地区居民可以接触到新的思想观念和现代生活方式,可以改变当地相对封闭、落后的生活状况,实现物质和精神“双脱贫”。[09:50]
      [邵琪伟]:二、旅游扶贫实践中创造的有效方式。一是开门搞经营。主要是经营农家旅馆、农家餐馆等方式。如广西桂林龙胜县现有农家旅馆1200多家,农家乐800多家,近3万人成为“扛着犁耙种田地,唱起山歌搞旅游”的“两栖农民”。类似的农家乐和乡村旅馆全国已有200多万家,年营业收入达3200亿元。二是参与搞接待。主要以参与乡村旅游接待服务的方式开展。如贵州铜仁江口县寨沙侗寨村民通过参与乡村旅游经营和服务,户均年收入13万元,有30户年收入超过20万元。三是土特产品变旅游商品。主要是增加农副土特产品附加值。如河南洛阳栾川县依托乡村旅游,把当地农副土特产品转化为旅游商品,培育出“福记山寨”“黑元土猪”“奥达特食用菌”等旅游商品企业35家,三川玉米糁、叫河高山蔬菜等农村随处可见的“土疙瘩”,变成了农民致富的“金疙瘩”。[09:51]
      [邵琪伟]:四是实物资产变金融资产。主要是通过土地房屋租赁流转等方式实现。江西赣州大余县大龙村通过将土地、林地流转给丫山景区统一进行开发及在景区务工,户均年收入达3万元,惠及周边1000余户,其中贫困户200多户。五是农民变股东。主要是土地承包经营权、资金、人力等入股分红等方式。如重庆忠县石子乡将农户承包的土地、林地入股乡村旅游股份合作社,每股每年最低分红400元,户均每年比原来增收1000多元。合作社根据收入情况,年底还会进行利润分红。[09:52]
      [邵琪伟]:三、建议大力支持旅游扶贫。旅游扶贫虽取得一定成效,但也存在缺少规划、缺少资金、缺少特色、缺少人才等问题。为此提出如下建议:一是将旅游扶贫列入国家扶贫开发的总体规划,并单列专项规划,加大资金和人力资源的投入力度。二是整合各部门、各方面的资源,形成旅游扶贫工作合力。统筹运用涉农、科教文卫体、金融服务、生态环境治理、交通、水利水电设施等相关专项资金,支持贫困地区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和特色产业发展。三是因地制宜,注重个性化开发和产业特色化发展。结合各地资源优势,有针对性地发展生态旅游、民俗旅游、休闲度假、养老和健康旅游,吸引自驾游、探险游、背包族等新业态游客。四是尊重农民主体地位,真正还富于民。把旅游开发收益变成农民看得见、装进兜的“真金白银”,做到真扶贫、扶真贫。五是实施多途径开发方式。探索“公司+农户”“景区+农户”“协会+农户”等方式,让农户获取劳务、薪金、租金、股金等涉旅收入。[09:53]
      [齐续春]:现在请王国强委员发言,杨志明委员准备。[09:55]
      [全国政协委员、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副主任、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局长王国强]:我的发言题目是:加快推进中医药科技创新 提升我国医药卫生领域科技竞争力。[09:56]
      [王国强]:中国中医科学院研究员屠呦呦因发现青蒿素,荣获2015年诺贝尔生理学或医学奖,引起了海内外对中医药的热议,也对中医药在生命科学领域有新突破寄予了更多关注和更大期待。中医药(含民族医药)是我国具有原创优势的科技资源,蕴含着巨大的创新潜能。国际社会也越来越重视中医药的价值。欧美等发达国家正在利用资金、人力和技术的优势,抢占中医药科研高地。多个发达国家和大型药企加大中药新药研发,抢先发掘中药新药资源,抢先注册中医药国际专利,抢占市场先机,对我国中医药发展形成了超越和洼地倒逼效应,整体形势逼人。[09:57]
      [王国强]:目前中医药科技创新还面临许多困难和问题。一是科技创新主体单一,动力不足。主要以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为主体,而大中型企业设置科研机构的比重仅为50%左右。由于靠市场营销可以较快赢得较高的利润,企业大多缺乏研发的积极性。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药很少,尤其缺少大品牌、大品种。二是科研创新平台分散,协同不够。目前还没有一个中医的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已有的中药或天然药物科技创新平台数量也不足,分布不均衡,协同机制不畅通,产学研结合不够紧密,成果转化率低。三是科技创新投入不足,分散重复。“十二五”期间,“重大新药创制”专项共投入约400亿元,仅为美国强生制药一年的研发投入,投入到中药新药创制的经费只有三分之一左右。我国中药企业研发投入占销售额的比重约为1%—2%,而国际领先药企的比重是咱们的10—20倍。中医药基础和临床方面的科研投入更是不足,缺少大项目,而且分散在不同部门、不同单位,低水平重复现象突出。四是科技创新导向偏离,目标不清。当前,对中医药科研的评估更多采用现代医学的评价方法和标准,加上纵向科研项目的申报模式,导致中医药创新探索性的科研课题少,围绕重大疾病防治联合攻关的“大兵团”模式少,转化为市场产品和临床技术的少。[09:58]
      [王国强]:为把中医药这个科技资源原创优势的潜力和活力激发出来,进而转化为知识优势、技术优势和产业优势,建议:第一,把中医药继承创新研究提升为国家科技战略。中医药是我国为数不多具有原创优势的科技领域,是我国医药卫生领域科技竞争力的重要体现。把中医药继承创新研究作为国家科技战略的重要方面,制定国家中医药继承创新计划。[09:59]
      [王国强]:第二,改革中医药科技管理体制。在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部门联席会议框架下,建立中医药科技会商协调制度,加快中医药科研管理专业机构建设。创新中医药科研评价方法,完善评价标准,体现同行评议。改革中医药科技奖励制度,在国家科技奖励、院士评选等方面,对中医药领域单列或明确为单独领域。[10:00]
      [王国强]:第三,聚焦重大需求,加大支持力度。建设国家中医药科研创新平台,组建国家实验室,推进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建设一批国家中医临床研究中心和基地,深化国家中医药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形成开放、共享的协同创新平台。围绕人类重大健康问题凝练一批中医药科技创新的大项目,运用现代科学技术和中医药传统研究方法,开展多领域、跨学科联合攻关,产出一批原创性、引领性、前沿性重大科技成果,并转化为产品、技术和服务。[10:00]
      [王国强]:第四,加大中医药人才培养力度。优化中医药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学科专业布局和人才培养机制,加快培养一批中医药科技创新领军人才。完善中医药科研人才岗位管理,推动人才流动。改革分配机制,体现知识价值导向。[10:01]
      [齐续春]:现在请杨志明委员发言,蒋作君委员准备。[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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