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放假安排|
清明节调休三天
图解: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7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
描述:3hjj.cn/1244 图解: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7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
图片:3hjj.cn_1244.jpg
第一建站网2016年4月2~4日清明节放假通知
时间:2016-03-23 14:13:30
尊敬的第一建站网用户:
感谢您一直以来对我们的支持和厚爱。
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6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第一建站网清明节放假安排如下:
2016年4月2日~4日,共3天。4月5日正常上班。
假日期间,如果您遇到什么问题,请留言QQ:178966-3115,
或拨打服务电话:0791-88178029,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期间我们不能及时为您办理各种业务,如果您有期间的任务请尽早安排。
感谢您一直以来对第一建站网的信任和支持!
p.s. 节日出游,高速免收过路费;交通拥堵,亲们早作好计划!
第一建站网(jz1.com)
2016年3月23日
时间:2016-03-23 14:13:30
第一建站网2016年4月2~4日清明节放假通知
http://jz1.com/helps/view/12474
国务院关于批转交通运输部等部门重大节假日免收小型客车通行费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国发〔2012〕37号成文日期 :2012年07月24日 网站发布日期 :2012年08月02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6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
发文字号:国办发明电〔2015〕18号 成文日期 :2015年12月10日 网站发布日期 :2015年12月10日
索 引 号: 000014349/2015-00200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其他
发文机关: 国务院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15年12月10日
标 题: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6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
发文字号: 国办发明电〔2015〕18号 发布日期: 2015年12月10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6年
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
国办发明电〔2015〕18号
描述:2016清明节
图片:20160404.png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2016年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放假调休日期的具体安排通知如下。
一、元旦:1月1日放假,与周末连休。
二、春节:2月7日至13日放假调休,共7天。2月6日(星期六)、2月14日(星期日)上班。
三、清明节:4月4日放假,与周末连休。
四、劳动节:5月1日放假,5月2日(星期一)补休。
五、端午节:6月9日至11日放假调休,共3天。6月12日(星期日)上班。
六、中秋节:9月15日至17日放假调休,共3天。9月18日(星期日)上班。
七、国庆节:10月1日至7日放假调休,共7天。10月8日(星期六)、10月9日(星期日)上班。
节假日期间,各地区、各部门要妥善安排好值班和安全、保卫等工作,遇有重大突发事件,要按规定及时报告并妥善处置,确保人民群众祥和平安度过节日假期。
国务院办公厅
2015年12月10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
发文字号:国令第644号成文日期 :2013年12月11日 网站发布日期 :2014年01月02日
索 引 号: 000014349/2013-00156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其他
发文机关: 国务院 成文日期: 2013年12月11日
标 题: 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
发文字号: 国令第644号 发布日期: 2014年01月0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44号
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总 理 李克强
2013年12月11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作如下修改:
将第二条第二项修改为:“(二)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本决定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
(1949年12月23日政务院发布 根据1999年9月1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07年12月1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根据2013年12月1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第一条 为统一全国年节及纪念日的假期,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
(一)新年,放假1天(1月1日);
(二)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三)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
(四)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
(五)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
(六)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
(七)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第三条 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
(一)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
(二)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
(三)儿童节(6月1日),不满14周岁的少年儿童放假1天;
(四)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8月1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
第四条 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由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该民族习惯,规定放假日期。
第五条 二七纪念日、五卅纪念日、七七抗战纪念日、九三抗战胜利纪念日、九一八纪念日、教师节、护士节、记者节、植树节等其他节日、纪念日,均不放假。
第六条 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
第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描述:2015清明节
图片:20150405.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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